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比较管理严格,长期以来就是在保障
我国一直以来对于工程质量问题比较管理严格,长期以来就是在保障工程投入使用后不会出现任何的质量问题,但是还是会出现很多的质量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的追究责任,在生活中我们的房屋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就可以及时的投诉,那房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房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者和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回访保修和投诉受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在工程验收通过后出现的非因不当使用与不可抗力造成的开裂、渗漏等影响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
第二章 投 诉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于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保修期;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条 投诉人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可与工程建设单位(开发商)或受其委托的质量保修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先行联系,协商处理。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八条 反映同一内容的群体投诉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四)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五)仅要求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六)因用户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造成的;
(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再投诉;
(八)投诉人对已经做出的投诉处理意见不服,没有新事实、新证据、新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当到投诉处理机构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出示身份证明,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诉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及与产权人关系;
(二)工程地址、名称、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名称;
(三)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描述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
(六)与建设单位先行联系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或资料。
由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向投诉处理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相关身份证明。
投诉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随后填写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登记表。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公正合理与疏导协调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上级转办的工程质量投诉,一般应交由相应的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处理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交办部门回复办理结果;投诉处理机构自行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应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的接待和调查处理工作。在告知投诉人的前提下,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对投诉处理过程采取录音、摄像等措施。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
投诉人应当为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提供必要条件。
经依法鉴定被投诉工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四条 对非产权人举报且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匿名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派人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解决:
(一)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二)投诉人要求建设单位就质量缺陷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双方应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投诉处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协商沟通工作,并为投诉人提供质量缺陷证明材料;
(三)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投诉人或工程所有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由双方通过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处理人员,核实投诉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发出质量缺陷处理通知书,责成其限期查明原因并修复;
(二)建设单位应到现场核查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复。投诉人及工程施工质量相关各方应共同配合做好修复工作;
(三)修复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投诉人和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并将修复情况书面报告投诉处理机构;
(四)投诉处理机构做好质量投诉处理记录。对于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将处理情况反馈交办机关。
第十七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投诉,建设单位应召集有关责任主体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抓紧落实。需要进行检测或鉴定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对于建设单位认为不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问题,或不需要检测鉴定已能确定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应出具经工程建设五大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书面说明。投诉人对上述意见有异议并坚持要求进行检测鉴定的,可自行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若检测鉴定结果符合有关工程结构安全要求的,检测鉴定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不符合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有关检测鉴定费用。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已承诺按规定履行维修责任,但投诉人对其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分歧的,投诉处理机构应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投诉处理人员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后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四章 投诉处理终结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所反映施工质量缺陷已得到修复的;
(二)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他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四)投诉人与建设单位就维修的程序或方式、方法等存在较大分歧,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当事人按调解书执行时又提出异议,经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仍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
(六)经核查所投诉的房屋建筑工程无质量缺陷问题的;
(七)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有关情况登记在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中。对于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投诉处理机构应明确告知投诉人,建议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处理机构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或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
(二)在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
(三)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工程质量责任方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将责任方的违法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做好检查笔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在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投诉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投诉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投诉或者以投诉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进行劝阻, 经劝阻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将投诉处理情况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登记、处理意见书以及相关投诉处理资料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或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规定接待、调查处理投诉事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我们知道我国的工程质量出现过很多的问题,特别是人们的居住房屋出现过“楼歪歪”时间,这样的行为将会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同时还会给人么你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发现了质量问题就要及时的举报维权。
相关内容:
·员工被刑事处罚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被刑事处罚可以被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员工被刑事处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类型。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企业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按员工入职时间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这就是所谓的n 1的来源,具体的补偿金计算方法可参考: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
二、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员工属于辞职,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无需征得企业同意,即可于30天后离职。可参考:辞职了,离职手续...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1、辞职权:《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劳动者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
劳动者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是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如一年或三年期限等。但是,有些公司直接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一直跟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有些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时,以为自己违反了无固定期限的约定,所以需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事实上,实践中只有两种情况公司能要求劳动者给违约金,一是公司承担劳动者专业技术培训费用的,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
·一、签署劳动合同对应届毕业生有什么影响吗?
一、签署劳动合同对应届毕业生有什么影响吗?签署劳动合同后应届毕业生就一定会受到公司规章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约束,劳动合同的内容要注意全面。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并且自己要保留一份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签订书面合同。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二、应届毕业生在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
·办理了求职登记但未实际用工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者填写求职登记表后至工作场所了解环境,用人单位尚未实际用工的,仅凭求职登记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方式,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劳动者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
·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
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通过劳动仲裁委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我们要知道劳动仲裁委会对哪些劳动争议受理,而在受理了案件之后,就需要当事人实际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最终的裁决结果也是会对其不利的。那究竟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劳动仲裁证据分为哪几种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
·一、没工作抚养费该怎么判?
一、没工作抚养费该怎么判?法院一般按照当地生活标准判决。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夫妻离婚时,即便达成协议,约定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必要时要求对方给予抚养费。另一方无工作的,如果其具有劳动能力,则应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获取报酬,以此满足孩子的生活及学习需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
·一、法人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签订?
一、法人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要签订?法人劳动合同不是必须要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只针对自然人,而公司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它是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所以法人代表与企业不需要签劳动合同。公司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在建筑工地上施工,为了保障施工双方的权利,建筑公司会与施工方签订一个合同,但是在合同中有很多条文是需要有法律效益的,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这些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接下来我们告诉你。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
·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一、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
工程款支付证书范本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 ? ? ? ? ? ? ? ? ? ? ? ? ? ? ? ? ? ? 编号:_______________
致: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承包单位的付款申请和报表,并扣除有关款项,同意本期工程款共(大写:_______________ )(...
·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要怎么支付补偿金?
一般来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有些企业可能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了如果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享受劳动法的保护,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补偿金。那么,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补偿金要怎么支付呢?我们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一年以上事实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