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如何提起不服工伤认定书诉讼?

如何提起不服工伤认定书诉讼?对工伤认定书上的结果不服的,可以进行诉讼。建议请律师协助诉讼。律师可协助工伤证据的收集。工伤相关证据除自身伤情、医疗相关证明外,工作环境和证人证言也是提取证据的重点。首先明确诉讼对象是谁,另外,因单位原因导致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有错误的情况,可将单位诉至法庭。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如何起诉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下列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1、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2、工伤认定决定;3、涉及工伤认定的其他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其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除工伤认定决定以外的其他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工伤认定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第三条 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会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其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工伤认定申请的行政不作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具有工伤认定职责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被告。第五条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第三人。第六条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近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受伤害职工所属用人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应当通知受伤害职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伤害职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受伤害职工死亡的,通知其近亲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律师可全权代理。有需要可直接在咨询。对于鉴定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出诉讼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可能有第三人参加诉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作为第三人参加。



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所是否为注册地?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所是否为注册地?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住所一般都是为注册地,实际以公司实际注册为准,如果以办公地址为准会存在法律风险,如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据的提取与合同不同等的造成的法律风险。 合同上可以添加LOGO,不存在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能不能设置试用期
    工作生活中工作企业单位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在企业中工作不如意或者说感到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很多人都会选择更换企业工作,但后续又回到原有企业发展的现象也是常有的,又回到原有企业就会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在复合问题,那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还能不能设置试用期呢? 员工离职后再入职能否设置试用期? 劳动者离职一段时间后重新回原单位工作,同一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来检验劳动者...


·哺乳期禁止从事什么工作
    哺乳期禁止从事什么工作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


·一、工伤三方怎么赔偿怎么鉴定?
    一、工伤三方怎么赔偿怎么鉴定?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鉴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经常因为某些原因对工程实行分包。因此,引发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经常因为某些原因对工程实行分包。因此,引发了工程项目分包产生的合同纠纷风险,企业如何对风险规避或将之降为可容许风险,防止阻碍企业发展。那么如何防止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下面我们对建设工程分包责任纠纷,进行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纠纷处理 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我国法律入职签劳动合同吗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更加关注自身权益的保护,在平时的生活中,人们会参与到工作中去,用自己的劳动来获得报酬,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入职的时候需要提供自己的相应证件和材料,进入公司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那么入职签劳动合同吗?我们来了解下相关内容。 一、入职要签劳动合同吗 入职需要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


·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
    单位是否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没有规定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利,但其他法律有规定,如果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在我国工伤认定有什么赔偿标准
    在我国工伤认定有什么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工伤认定用工主体标准是什么 伤认定中的主体有哪些 受伤公民或职业病患者是提起工伤认定的主体。不是所有的公民都能享受此权力。首先,必须是与用人单位...


·上班期间崴脚了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崴脚了算不算工伤? 一、上班期间崴脚了算不算工伤?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崴脚,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要多少钱
    根据实践经验表明,在刑事案件中,为嫌疑人、被告人聘请专业律师提供辩护的,这还是很有必要的。但聘请律师肯定会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那么通常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要多少钱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刑事案件聘请律师要多少钱 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 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


·多少年纪算童工,童工是多少岁
    您知道多少年纪算童工吗?并不是说只要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就都属于童工,在未成年人里面根据年龄段的不同,还要具体分为未成年工和童工。关于童工年龄,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多少年纪算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


·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一、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