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律师打医疗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律师打医疗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医闹的情况,发生医闹的主要原因是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属情绪失控或者在解决医疗就分的时候没有很好的妥善处理,对于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需要请律师来专业解决,那律师打医疗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律师打医疗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一、弄清受理条件

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是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有的医患纠纷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有的医患纠纷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律师在决定是否受理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⑴是否发生医患关系;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雇员与患者及其亲属之间在医疗活动中发生以社会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医疗技术服务合同关系。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发生了医患关系(即看病或求医的法律事实)。

⑵是否发生人身损害结果;

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因为过失造成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或之后发生了不良反应或死亡的结果。

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⑶是否发生经济损失;

⑷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行为对医方而言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对患方而言是指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⑸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⑹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相同,但其特殊性在于患方由于不懂医学且国家没有完善的医疗行业信息披露制度而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通常无法知道权利受损,但依生活常识能判断的除外。

二、对当事人进行风险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司法文检、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致使开庭次数多、审理周期长;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医疗事故法定赔偿标准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三、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医患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合同。

专项事务代理一般包括:

⑴代为调查、取证;

⑵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⑶参与封存病历或“现场实物”;

⑷办理“现场实物”鉴定申请;

⑸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⑹参加当事人协商;

⑺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⑻代为进行“医疗事故罪”刑事控告;

⑼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种司法鉴定会。

四、收集案件线索及证据范围

⑴ 案件线索一般包括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⑵ 证据范围一般包括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公信证据除外)。

五、对当事人提出指导意见

⑴ 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指导当事人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⑵ 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指导当事人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⑶ 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律师应建议当事人立即转院;

⑷ 收集门、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它书证;

⑸ 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封存主、客观病史;

⑹ 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六、审查病史资料

⑴ 违反蓝、黑笔书写、红笔修改规定而用电脑打印的;

⑵ 添加或篡、涂改的;

⑶ 非经治医生书写或无经治医生签名的;

⑷ 没有医生、护士签名的;

⑸ 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⑹ 重要病史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⑺ 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的;

⑻ 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⑼ 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七、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未作任何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⑵ 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⑶ 未对常规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⑷ 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⑸ 对患者病情、既往史、家族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⑹ 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⑺ 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⑻ 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⑼ 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⑽ 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⑵ 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⑶ 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⑷ 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八、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⑵ 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⑶ 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⑷ 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⑸ 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⑹ 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⑺ 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⑻ 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⑼ 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⑽ 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⑾ 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⑿ 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一般包括:

⑴ 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⑵ 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⑶ 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⑷ 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⑸ 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⑹ 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九、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雇佣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2、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3、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⑴ 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⑵ 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⑶ 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⑷ 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⑸ 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⑹ 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4、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5、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十、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

⑴ 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⑵ 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⑶ 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⑷ 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⑸ 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⑹ 拒绝支付门诊有关费用的;

⑺ 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⑻ 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上小时分的严谨,因为医疗纠纷如果解决不好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恶劣影响,不仅会给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还会给受害者带来很严重的损害,因此解决医疗纠纷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进行处理。


相关内容:

·疫情期间非法行医判刑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


·医疗过失应该怎么赔偿
    医疗过失的赔偿,赔偿项目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挂号费、医疗机构护理费等。赔偿的医疗费不包括患者原发疾病的治疗费和损害发生之前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


·医院的医生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医院除了在工作中要承担很多的职责以外还有可能会面临因为过失导致患者到医院来闹事的风险,当然既然是医生的过错必然需要其对病人进行负责,但对于病人到医院引发的医患纠纷首先就需要医生加以制止以免损失加大。那么,医院的医生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一、医院的医生如何处理医患纠纷? 处理医患纠纷,具体做法如下: 1、分析事件的性质 有的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失,这是要承担责任的。有的医疗纠纷...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2023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一、法医鉴定轻伤标准是主要内容是什么样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


·山东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
    山东异地医保报销最新政策是什么?一、山东省实现17市即时结算联网在2011年11月,山东省就启动了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的试点工作,并在2013年9月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平台。根据当时的政策,省内非在济南参保的患者,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省立医院、省千佛山医院、省中医医院、省肿瘤医院5家联网医院住院,可即时结报,彻底省去了参保人先个人全费垫支,再回当地报销的麻烦。山东省各市参加城镇基本...


·沈阳市医疗纠纷律师如何按照流程处理?
    沈阳市医疗纠纷律师如何按照流程处理?人总会有生病的那一天,所以去医院治病就成了您也许都会经历的事情,但人与人接触总会产生各种矛盾,医患纠纷也是这些矛盾的体现。医患纠纷在这些年越闹越大,如何正确合法地处理它已成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我们今天就一起来看看沈阳市医疗纠纷律师如何按照流程处理纠纷的。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


·医疗事故赔偿年限最长多久时间?
    医疗事故赔偿年限最长多久时间? 一、医疗事故赔偿年限最长多久时间? 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支付年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八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 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员工医疗期和病假期的工资一样吗
    员工医疗期和病假期的工资一样吗一、医疗期和病假期的工资一样吗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第2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再结合《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用的保护期间。这个期间与劳动者的实际工龄以及在本企业的工龄有关。依据工龄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而病...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儿做?
    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儿做? 一、医疗事故鉴定在哪儿做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医疗过失判定标准的内容有哪些一、医疗过失 医疗过失的认定最为关键,也是最为困难的。何谓过失?学理上向来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应受谴责的个人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放任状态。客观说则认为过失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应该说,主观说把过失与预见的可能性相联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说在过失是否存在的判断上更加清晰具体。实际上,主观心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算点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算点如何确定?如果老百姓在就医过程中遭遇医疗损害,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的话,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将医院告上法庭。这里就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算点应该从何算起?下面我们给您做个简单介绍说明。一、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对于人身损害赔偿...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