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

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在我国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常见的有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等,在委托办理房屋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和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些什么,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居间合同订立方式注意事项有哪些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
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合同法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
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不以当事人和现实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所以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居间合同的成立也无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采用口头、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应遵循有关商业习惯及其他以前合作形式的习惯,因此,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三)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
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寻觅及指示可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从而为委托人订约提供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从而促成双方的交易,所以说居间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在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提供媒介的过程中,居间人仅是一个中介人,他既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代表相对人,他不是交易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思,这些特征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居间性。
(四)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只有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才可以为居间人。居间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和专业业务知识、能力、经验和信息。法律应规定机关法人、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从事居间活动。
(五)居间合同的居间报酬有不确定性
居间报酬的不确定性是指在居间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而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不到目的,委托人不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有着不确定性,居间活动或许成功,或许失败。因此,委托人的给付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对于居间合同订立方式需要注意哪些的相关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在和中介签订委托合同的时候一定要多注意,因为在委托的过程中可能有许多不确定的情况发生,所以一定要在合同当中写清楚,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相关内容:

·合同纠纷的类型?
    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2023 一、合同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合同纠纷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划分: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五)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二、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


·一、签完买卖合同离婚限购是否受影响?
    一、签完买卖合同离婚限购是否受影响?离婚不限购,但要取决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如果是离婚之前签订的,仍然是属于限购的范围。调控政策出台前订立的合同确因限购、禁购政策无法履行的,当事人双方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出卖人请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运用定金罚则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付,但同立订合同而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可酌情考虑。二、发生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办?1...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间接损失由谁承担?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间接损失由谁承担?由出租人承担,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我们通常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是指既存利益因违约而减少的部分...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那些?
    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由其是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前期物业合同还涉及了业主第三方,由于业主是后期加入的第三者,也是合同的直接利益关系者,如若发生冲突,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那么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有那些? 下面就由我们来说说吧。通常状况下,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


·离婚协议可以适用合同法吗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合同法》将被废止。离婚协议是否适用合同法的问题《民法典》有对应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划分,或其他一些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那么离婚协议可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吗?这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一个问题。下面,我们将和您一起来探讨一下。?????? 离婚协议可以适用《民法典》吗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


·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有补偿吗
    合同是我们进入一家公司都要签订的,是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签订合同之后,根据合同的内容,工作单位会帮我们买各种保险,缴纳相关的社保等等,那么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情况下会有补偿吗?接下来就带您来了解一下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社保有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


·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怎么进行
    试用期是员工与单位的一个选择期、考察期,如果单位发现员工不合格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怎么进行呢?而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此产生了纠纷的话,又该如何解决?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怎么进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屡见不鲜,很多人都会把两者混为一谈,虽然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区别。下面,我们将为你讲解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以帮助你对两者进行更好的区分。 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什么?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是什么? 一、经济合同的签订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


·合同行为效力种类及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行为效力种类及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一、合同行为效力种类及内容是怎么规定的? (一)有效合同,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产生合同中止履行变更合同这两者的原因是什么
    产生合同中止履行变更合同这两者的原因是什么 一、什么叫合同终止 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的变更不同。后者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无论何者,合同关系依然存在。而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则是消灭既存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效力的停止...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一、合同未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1、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需要对上述事实及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举证。 2、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或者用人单位满足特定法定裁员条件...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