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申请行政复议在什么地方申请

申请行政复议在什么地方申请

一、申请行政复议在什么地方申请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国安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税务局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县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

上一级地方政府

比如,张三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张三对自己房屋被区强 拆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为济南市人民政府。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

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几种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申请人时,由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

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

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时,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院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

1、受害人

张三的合法房屋被行政机关强 拆,张三可就强 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2、相邻权人

规划局建设商贸大楼,该大楼影响旁边张三住房的采光、通风,张三可就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3、公平竞争权人

张三与李四同时申请开办一家幼儿园,区政府许可了张三的申请却拒绝了李四,李四认为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可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实行不收费的原则。行政机关应该依法行政,其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能的过程,同时也是实现对老百姓合法权益保护的过程。


相关内容:

·国家征地补偿规定都有哪些?
    国家征地补偿规定都有哪些? 征地补偿一向是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在我国,国家要征用老百姓的土地,应给予被征地人一定的补偿。对于被征地人员来说,征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项目等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所以,了解一些国家征地补偿规定十分重要。下面我们整理了征地补偿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1、各项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规定的形式要求?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规定的形式要求?城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业务转型等方面原因,使得企业决定将厂房、设备、包括土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给他人,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也是一样,如果承包人由于经营不善、转换经营行业或其他原因,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规定的转让形式要求是怎样的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形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收益继承的方式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收益继承的方式是什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知识产权原告所在地管辖双方约定可以吗
    知识产权原告所在地管辖双方约定可以吗双方约定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1、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


·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土地使用证继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转让方式有差异吗?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肯定是存在差异的。根据目前我国实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政策,在土地所有权的分类上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土地改革的推进下,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农村集体土地都是可以转让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针对国有土地,“转让”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1、狭义的国有土地转让狭义的转让就是单纯...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虽然我们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但是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像房子、设施、果树等等,在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时候都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的。一般平时接触较多的就是关于房屋以及周边设施的补偿,对于果树的补贴是怎么样的,哪些果树能得到补偿都是有规定的。那么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国家征收土地果树赔偿价格的规定 1、苹果...


·农村房子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农村房子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农村房子土地使用证办理的相关规定是: 可以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为了能够充分保证“农村村民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针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性的规定。 二、农村土地使用证有什么问题存在 1.取得方式上的局限性。农民取得宅基...


·动迁时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
     现在很多城市都有拆迁的现象存在,以前一般都是比较发达的城市会出现拆迁,因为城市在发展,对于城市的样貌,以及一些规划等都是有改变的,所以城市的房子如果过于老旧的话,就应该拆了之后重新建设。那么关于动迁时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 一、动迁时土地使用证 居民房拆迁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可要求赔偿 依据《城镇拆迁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些单位拿到土地后,由于生产计划有变,导致土地闲置,这时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出现漏洞,使土地转让发生纠纷的事情也不少。处理纠纷,双方要合理合法的进行,不可使用暴力。那么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下面我们一起听听我们的看法。 一、如何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
    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什么?关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概念是: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二、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


·国家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颁发了保护森林等法律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若国家机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既定的流程的规定,征收森林面积,若征收的自留山,或者是森林管理部们的管辖范围之内的森林面积,是可以按照国家征地树木补偿标准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国家征地树木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