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引起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造成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劳动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2、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4、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同本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

如果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在我国未取得就业许可证,就同我国企业订立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

1、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都会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无效。

2、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例如,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由于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出现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由劳动者自负,这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属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三、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1、因采取欺诈的手段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因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2、因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者以法人的荣誉、信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采取威胁手段同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当事人出于危难之际,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议的劳动合同

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个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当个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低于本单位集体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时,则约定的内容无效,属于部分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相,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夸大工资标准,劳动者使用虚假学历证件等。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予退还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趁劳动者生活窘迫急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的工资压得过低,与其实际劳动力价值不相符,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即以拒签劳动合同相威胁,使劳动者不得以而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免责条款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就不得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如果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是国家立法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损失,作为用人单位如果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内容: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第二、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第三、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


·工程可以整体转包吗
    不可以。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转包是违法的。转包给个人或者其他公司也是违法的。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


·离职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离职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离职证明的区别: 1、离职证明,是表示是员工自己主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书,是表示...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一般有以下方式: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3、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员工可行使单方即时生效解除权。除了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外,均可向单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提前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和劳动者进行约定:1、合同中约定的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


·单位与劳动者签试用合同是否违法
    不知道您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单位在您入职后,并不是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只是签订试用合同。那么,在法律上,单位与劳动者签试用合同是否违法?如果违法的话,那作为劳动者,遇到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时究竟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单位与劳动者签试用合同是否违法 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


·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
    我们在生活中,每一个城市,都在不断的进行开发和建造。城市的建设涉及到每一个人,工程质量影响每一个人。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根据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的规定,分为2个,一个为合格,一个是优良。今天我们带您了解一下。工程质量标准有几个验收评定等级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理标准》规定,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均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一.工程质量评估的含义工程质量...


·劳动仲裁对方不执行怎么办
    劳动仲裁对方不执行怎么办如果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后,双方在法定时间内都没有起诉,那么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一般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公司拒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公司拒签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能补休的工资怎么算
    要是单位安排职工在周末加班的话,此时如果日后进行了补休的,就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日后也没有安排职工补休,那么此时不能补休的工资该怎么计算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不能补休的工资怎么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


·201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2018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一、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是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实施;于2015年12月3日发布,2016年8月1日实施。 本规范是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是以保证工程安全、使用功能、人体健康、环境效益和公众利益为重点,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作出控制和验收的规定。同时也适...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
    误工费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二、误工费计算方式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