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

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

一、工程款清偿有几种方式

工程款清偿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履行,不论如何约定,以承包人取得其应得工程款为结束。现金支付是最为常见的方式。除此之外,通过债转股、实物分割、产权分割、租赁等方式清偿工程款也不少见。

债转股通常是指承包人将其债权作为投资与发包方组建公司,联合经营,损益共担,此种方式存在缺陷是:由谁控股、由谁经营、由谁管理等问题显然成为各方争执的焦点,同时,组建公司需要国家机关严格审批也是一大难题。分割发包人产权是指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将建筑物本身明晰产权之后依据工程款数额分给承包人部分或者全部产权。此方式缺陷在于资产评估、析产分配等方面的困难。

通过租赁的方式 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也是一种选择,即,承包人通过租赁发包人建筑物的方式,折抵工程款。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缓解发包人支付压力,缓和双方之间已有的矛盾,对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有一个交代。

二、拖欠工程款社会危害

第一,影响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建筑施工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微利企业,在没有改革以前,我国建筑企业的法定利润只有2.5%到3%左右,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之间竞相压价,本已是步履为艰,加上拖欠工程款,更是苦不堪言;

第二,影响整个建筑市场不能正常运行;

第三,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

由于资金上的拮据,一些施工企业不得不在材料、工艺上下功夫,甚至建筑工人的一些必备安全措施也得不到保证;

第四,影响社会的稳定。

造成工程款被拖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当其冲的是政府投资的项目。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搞形象工程,没有钱硬上马,叫施工企业带资、垫资,但却无力归还。据前不久对7个城市和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统计显示,截至2001年底,7个城市拖欠工程款达471.724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13.36%;12家大中型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97.91亿元,其中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占47.78%。第二种情况是盲目上马,决策失误。投资方没有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决策失误,资金不能回笼,造成拖欠。第三种是不按基建程序办事,搞“三边”工程,导致拖欠。第四种就是恶意拖欠。此外,也有少数是施工企业因合同不清及质量和工期上有纠纷造成拖欠。

三、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要注意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用来阻断诉讼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可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老板可能会因为不堪打扰,然后就会把工程款还上。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如果考虑到自己不懂如何催收工程款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4、除了以上几种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还要提供担保冻结施工方的财产,以免对方公司转移财产。

5、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如果施工方在社会的知名度较高或者忌惮舆论压力,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催收工程款。


相关内容:

·一般来说在劳动者退休之后,那么便需要到相关的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一般来说在劳动者退休之后,那么便需要到相关的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然后开始领取相应的退休金,但是也有一些人会问,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后,由于一些问题,未能及时的办理退休手续,此时的劳动关系是什么样的,下面给您说说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何处理? 一、认定 首先,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是如何确定的 一、如何保证建筑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是如何确定的 一、如何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工期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 二、相关管理规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二级烧伤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高温环境中工作的工人,会面临各种职业风险,其中就包括烧伤。当职工发生工伤后,其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样就可以为下一步索赔做好准备。二级烧伤算是比较严重的工伤,需要经过鉴定才能得到具体的赔偿金额。那么二级烧伤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给您具体讲一讲。 一、二级烧伤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现在二度烧伤,是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计算赔偿的。赔偿项目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计...


·哪些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哪些情况可以辞退员工 1、用人单位提出,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3、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有赔偿金吗?
    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有赔偿金吗?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各地均出现过因建筑施工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
    各地均出现过因建筑施工偷工减料,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而导致建筑的房屋质量低下引发安全事故,国家为避免不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权益,加强了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那么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说明。 一、制定背景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是根据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中建总公司)《关于启动(中建总公司施工工艺标准)编制工作的通知》中建科字[2002]389号...


·过度疲劳导致失明算不算工伤
    过度疲劳导致失明算不算工伤?过度疲劳导致失明需要经过工伤认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


·工伤治疗期间死亡怎么赔偿
    1、医疗费:所以,首先要看单位有没有帮该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有,则单位基本不用赔偿,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如果企业没有帮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有企业负全部赔偿责任。2、同理,死亡金赔偿也要看公司是否有购买工伤保险而决定其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


·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一、工伤认定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工伤认定申请主体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此系其法定义务。 (2)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场合,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据此...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
    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在职工需要进行工伤鉴定的,需要了解工伤伤残鉴定期限。在法律规定的工伤伤残鉴定期限内,职工提请工伤伤残鉴定申请才能顺利的实现,而且可以申请工伤赔偿。下面,我们为您解答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工伤伤残鉴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应当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过行政复议已经发生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