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问题研究
对于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的问题,因为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累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安全,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寻衅滋事罪的修改,有必要对弄清寻衅滋事案共同犯罪人在责任划分上的适用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
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存在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等两种组织形式。刑法第 26 条明确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1984 年 6 月 15 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刑事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
(一)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二)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四)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五)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在涉及共同犯罪的媒体报道中,不时出现犯罪团伙的概念。有人认为犯罪团伙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纠合型的组织程度比较松散的犯罪组织,是一种介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之间的犯罪组织形态。但相关司法解释否定了作为法律术语的犯罪团伙概念,要求“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因此,犯罪集团所犯之罪应为重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集团定罪判刑。关于重罪轻罪之分,笔者同意目前刑法理论通说,即“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第8条、第72 条的有关规定,以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较为适宜,即法定最低刑罚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显然,寻衅滋事罪不属于重罪,自然不可能存在为了专门实施寻衅滋事罪而组织起来的犯罪集团。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集团与寻衅滋事罪产生交集的情形,往往是犯罪集团在犯有故意伤害罪等严重犯罪的同时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的责任划分及依据
根据是否能够任意形成的标准,共同犯罪可以被分为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二人以上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处罚原则差异明显,在任意的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要求,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在必要的共同犯罪中,例如聚众类型的犯罪,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以结伙形式出现,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人要对自己和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合理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共同犯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其前提就是对共同犯罪人正确分类。对于如何为共同犯罪人分类,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分类,二是按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来分类。在我国刑法中,采用折中分类法解决此问题,即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其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四类。
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人同样存在上述四种类型,应按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分别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处罚的基础是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其他主犯被处罚的基础是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教唆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纠集”即集合、联合之意,在刑法语境中等同于“组织”,都有主动追求犯罪结果、积极联络成员、为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等方面的故意和行为。“纠集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所谓“多次”应理解为三次以上,且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行为人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就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而对于没有“纠集”行为的人,即仅仅在纠集人的组织下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人,应该严格按照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条件确定是否构成本罪,不能一概被认为是寻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那么,“纠集”人与主犯是何关系呢?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等主要作用,外延范围显然包括但不限于“纠集”人。所以,“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之人是主犯无疑,应对其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全部责任,其他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人员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确定主犯、从犯,再按相应规定处罚。上述共同犯罪人如果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应按照集团犯罪中关于首要分子、主犯的规定处罚;如果不符合,则应按照一般的共同犯罪中关于主犯、从犯的规定处罚。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结伙寻衅滋事的主犯应对在其组织、指挥下的犯罪及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存在“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行为的主犯应适用第二款规定进行较严重的处罚,但对超出其犯罪意图和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虽然超出其指挥范围,但没有超出其犯罪意图,主犯对之具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容忍、放任它的发生,也要对之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寻衅滋事罪的实行过限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又称为共同犯罪中的过剩行为,是指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多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一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新的犯罪故意,并在此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实行过限问题。例如在随意殴打他人类型的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如果有行为人产生了故意杀人的故意,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对其他共同犯罪人应当如何处罚呢?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
综上,寻衅滋事罪共犯认定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深入修改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对该罪名的深入研究。虽然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差别,但通过研究寻衅滋事罪的共犯问题可以更好的理解类似罪名的共犯性质,有利于司法部门公平公正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相关内容:
·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有关量刑问题
入室抢劫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对于持枪入室抢劫也就不足为奇了。您都知道,抢劫已经是很严重的犯罪,持枪入室抢劫的行为更具社会危害性,所以对持枪入室抢劫伤人的量刑问题,您也较为关注。下面将具体介绍其量刑问题。
一、什么是抢劫罪?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
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一、刑事案件中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有哪些期间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
·假货当真货卖构成什么罪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没有斗殴是不是聚众斗殴罪
您都知道,聚众斗殴罪就是很多人聚集在一起互相斗殴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要受到处罚的。但是有人问过我们,如果没有进行斗殴,那还会构成聚众斗殴罪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
·新刑法别人指证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吸毒贩毒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很大,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活动一直保持高压状态。通常在一起贩毒案件中有多位犯罪嫌疑人,如果经证人指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活动供认不讳,那么就要按照刑法进行严肃处理。新刑法别人指证贩卖毒品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总结的这篇文章。
一、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分别如何处罚
严格来讲,保险诈骗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但由于其重要性,法律单独将保险诈骗行为规定为一罪。而与诈骗罪相比,他们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处罚。那么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处罚分别是什么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保险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 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怎么办?
故意毁坏财物罪证据不足怎么办?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免予起诉,证据不足是在诉讼过程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主要事实材料,不足以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证据问题历来是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因此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学科,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曰全案证据)必须是排除了矛盾,表现出同向性,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必须具备排它性。所谓...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与客体分别是什么?
(一)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主体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客体是什么?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法规、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对象是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
·酒驾肇事逃逸顶替构成什么犯罪?
酒驾肇事逃逸顶替构成什么犯罪?“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为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找人替驾”即找人“顶包”,是以贿买方式指使他人为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作伪证,并由他人为自己顶罪,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
·入屋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入屋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入屋抢劫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犯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别有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非法集资是我国近年来诈骗案出现类型较多的一种,它的特点是集资快,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途径向社会公众收集资金出售债券等,短时间内就是获得大量财产。我国也针对这一类型的诈骗制定了相关的规定,也定义了非法集资的构成条件,那么我国非法集资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