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一、劳动合同内容?

一、劳动合同内容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可约定两种形式的违约责任,一是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这里讲的违约,或者称违反劳动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违约程度比较严重,达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等。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对劳动合同进行划分的时候,具体是分为了三类,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单项劳动合同。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在劳动合同当中会就期限作出相应的约定,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的话签订的条件都是比较严格的。


相关内容:

·旅游合同纠纷误工费怎么算?
    旅游合同纠纷误工费怎么算? 一、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1、按相关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文
    企业为了节约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或者规避可能的法律风险,往往会采取劳务派遣员工来从事本单位一些支持性的工作。但是劳务派遣工和内部员工经常存在待遇上的差异,导致很多社会问题。那么,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相关条文是什么?下面一起来看一下。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条文: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


·公司辞退员工是一件很正常的现象,但是依据相关的劳动法的规定
    公司辞退员工是一件很正常的现象,但是依据相关的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辞退员工的时候,往往要给予员工一定的辞退补偿金作为其暂时失业期间的补偿和赞助。那么,对于这份辞退补偿金不交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吗?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进行解答。 一、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
    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精神损失费是法律酌情处理。 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


·给个人干活受伤不算工伤
    给个人干活受伤不算工伤1、 给个人干活,不属于工伤,应当按侵权赔偿;2、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公司强制辞退不合格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公司强制辞退不合格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不需要支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的情况下有了劳动关系才能更好的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如果不能准确的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很多劳动纠纷在解决的时候就会非常的困难,当然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那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 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 房地产如今在中国发展的如火如荼,建筑工程承包也大规模出现。工程承包一般包括好几个行业,比如土木、水电、防尘、内装修等等,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很多人不知道工程承包的具体内容,到底建筑工程承包形式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内容。 一、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


·有哪些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有哪些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受伤害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也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为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又赋予职工个人申请的权利,当用人单...


·劳动受害者的伤害不算工伤要赔么
    工伤受害者的伤害不算工伤要赔么如果不是工伤的,老板是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找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范围:1、《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与赔偿是怎样的?
    在现在的生活中,有许多问题都是广大劳动者所关注的,比如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有个别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因而不给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且在无理由及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类似案件,目前仍时有发生。下面,我们来为您介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与赔偿的相关问题,供您参考。 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与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形式...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