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丈夫遗弃患病妻子是违法行为吗?

丈夫遗弃患病妻子是违法行为吗夫妻一方遗弃另一方,肯定是犯法的行为,如果遗弃情节严重,对被遗弃方造成重大影响的,还有可能构成遗弃罪。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民法典》重申了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规定,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满足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生活需要,保障家庭职能的顺利实现,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除家庭暴力以外,其他虐待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的,如言词侮辱、不予适当的衣食、患病不予治疗,以及居住上的歧视性待遇等。虐待可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家庭暴力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是表之于行为而不是仅仅表之于言词的。虐待行为包括生活上的虐待、精神上的虐待等,其情节和后果不尽相同。对此,应当对施虐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加以处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的遗弃行为,是法律严格禁止的。“遗弃”是一个多义词,《婚姻法》中所说的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和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遗弃行为可能发生于不同亲属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如子女不赡养父母,父母不抚养子女,夫或妻不扶养对方;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不扶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不扶养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等(参见后文中相关条文的释义)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历来都是依据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不同身份,分别使用扶养、抚养和赡养三词的,其他一些法律,如《刑法》等,则不作上述区别,将三者统称为扶养。综上所述,丈夫遗弃生病妻子是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的,这是没有尽到夫妻双方房互相扶助义务的行为,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情况下还会构成遗弃罪,法律对遗弃罪的处罚是可以判处实刑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照顾是法律和道德所提倡的。



相关内容:

·立遗嘱儿女不在场有效吗?
    立遗嘱儿女不在场有效吗?老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其实并不需要儿女在场,更不要说是要求所有的儿女在场。只要订立出来的遗嘱是满足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那么这样的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没有儿女在场,导致该遗嘱无效。所有订立遗嘱时儿女不一定非得要在场。子女是否在场,不是判断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立遗嘱不需要子女在场,即使一个子女都不在场,只要遗嘱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男方外遇女方离婚索要赔偿金可以吗?
    男方外遇女方离婚索要赔偿金可以吗? 一、男方外遇女方离婚索要赔偿金可以吗? 男方外遇女方离婚索要赔偿金是可以的,具体可以获得赔偿的理由如下: 1、《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


·一、民法典财产分割的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财产分割的男女平等原则的规定是什么?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结婚都要准备什么东西
    男女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是需要准备一些东西的,毕竟办理这类的手续都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因此这里说的需要准备的东西,其实也就是指要提供的材料。那通常男女登记结婚都要准备什么东西呢?也就是说此时要提供怎样的材料?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登记结婚都要准备什么东西 (一)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


·一、离婚二审假财产怎么重新分割?
    一、离婚二审假财产怎么重新分割?离婚后,如果存在虚假财产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是,离婚后重新分割财产时,必须特别注意法律对起诉时间的要求。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两年内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两年请求...


·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一、没有结婚证如何办理出生证明? 办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不需要孩子父母结婚证, 需要孩子父母持身份证,在生育子女出院时,在产科病房申请办理, 事后补领,需要孩子父母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申请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


·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结婚三个月离婚财产怎么分 《民法典》对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有具体规定: 1、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第106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离婚纠纷中法院调解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纠纷中法院调解后可以反悔吗? 一、离婚纠纷法院调解后多久时间内可以反悔? 只要在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协议就生效,没有反悔期限,也不能反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


·离婚要走法律程序应该要怎么走
    离婚要走法律程序应该要怎么走 一、离婚要走法律程序应该要怎么走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为行政方式,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诉讼离婚 诉讼方式离婚,...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怎样处理
    通常在子女尚未成年之前夫妻离婚的话,此时总少不了对子女抚养权做出处理。但就很多人来讲,可能并不清楚,在离婚时子女抚养权该怎么处理才好,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综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抚养的问题与夫妻离婚时...


·有必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吗
    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具法律意识的现代男女,开始用婚前财产公证和婚后财产协议来管理婚前、婚后的财产问题。未婚夫妻有必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马上就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有必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吗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其必要性:1、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2、...


·怎么样变更孩子抚养权?
    对于已经离婚的夫妻来说除了双方的财产很重要之外,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中的某一方在获得抚养权之后是需要对孩子进行赡养的同时在今后的日子中也可以进行孩子抚养权的变更。下面您就跟网站的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怎么样变更孩子抚养权吧。 怎么样变更孩子抚养权 1、双方协商 夫妻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 2、诉讼解决 第一步:收集证据 (1) 证据包括:对方未尽抚养义务的证人证...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