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二、保险诈骗的吸收犯怎样处罚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成立的关键是吸收关系的存在。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这里所说的行为的轻重,主要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来区分的,重行为在行为的性质上较轻行为严重,轻行为应为重行为所吸收。如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人骗取保险金后,将保险金存放于自己家中。这种情况下,藏匿行为是骗取保险金后的自然结果,保险诈骗的行为在性质上重于藏匿行为,只成立保险诈骗罪而不再成立窝藏赃物罪。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所谓主行为和从行为,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区分的。再将共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相比,实行行为是主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相比,教唆行为是主行为,帮助行为是从行为。因此,在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若行为人先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随后又亲自参与到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当中的,其教唆行为或帮助行为,则为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所吸收;若教唆他人去实施保险诈骗罪,随后又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则其帮助行为就为保险诈骗的教唆行为所吸收。因此,对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保险诈骗行为极其恶劣,侵犯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在利用保险骗保的情况下,也是要求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满足一定的严重情节,那么才有可能认定为保险诈骗罪。而一旦涉及保险诈骗罪,可能会牵涉保险诈骗的牵连犯、吸收犯等比较复杂的问题,所以最好求助于专业的刑辩律师,以便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或者亲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容:

·团伙打人致轻微伤会怎样判刑
    团伙打人致轻微伤,一般涉嫌聚众斗殴罪,具体怎么判刑要根据实际的案情而定,包括行为人年龄、社会影响程度等等。一般判刑标准是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法定加重处罚情形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


·行贿罪情节严重的会如何判刑?
    一、行贿罪情节严重的会如何判刑?按照现行的《刑法》规定,如果造成“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且也可以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根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一、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


·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欠款不还的人,债权人百般催收无效的,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比如诉讼等。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如果其还是拒绝执行判决文书。当事人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那么,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一、拒绝履行裁判文书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


·判拘役四个月会送去哪里
    判拘役四个月会送去哪里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也可以在拘役所或者七天监管场所执行,这些都是可以的。和监狱不同的是,拘役类的刑罚,每个月是可以回家一两天看看的,这也是为...


·如何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绑架犯罪虽然在我国属于行为犯,但此时也是需要有实际的绑架行为之后,才能进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其实根本不知道应该如何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若绑架犯罪不成立,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下面我们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绑架罪是否成立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目前在理论上及实践中认识尚不一致,有不法要求实现说、控制人质说、提出不法要求说等。 (一)绑架罪的既遂有...


·破坏生产经营罪秩序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有些人会由于报复等原因而将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毁坏或将他人用于农耕的工具破坏,这种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将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那破坏生产经营罪秩序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


·构成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过失损坏电力设备行为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本法以情节轻重为标准,将该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量刑档次: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基本量刑档次。 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之...


·行政拘留由谁决定,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只要公民触犯了行政法规,无论年龄大小,都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而拘留只是其中处罚较轻的一种处罚。由于任何公民都享有自由权,故而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判处公民被拘留,那么,行政拘留由谁决定?根据规定,这些主题判断的依据是什么呢?一、行政拘留由谁决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


·犯罪分子被公安批捕会判刑吗?
    一、犯罪分子被公安批捕会判刑吗?不一定,还要经过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诉讼活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期限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后,应当指定检察人员审...


·什么是诈骗罪和诈骗罪怎样认定?
    一、什么是诈骗和诈骗罪怎样认定?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诈骗罪侵犯的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


·对于行政拘留是先执行还是先复议
    对于行政拘留是先执行还是先复议?行政拘留一般是先执行,因为在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后,不影响行政拘留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二、行政拘留的特点有哪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