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盗伐林木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盗伐林木罪侵犯的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要求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后,才能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那么实践中对盗伐林木罪的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盗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2、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2、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3、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4、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5、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6、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
根据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抢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上述林木,情节严重的,也应以盗伐林木罪惩处。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只有被盗伐的林木数量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三)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本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二、盗伐林木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起点,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20一30立方米或幼树1000一1500株,在非林区盗伐10一20立方米或幼树500一10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在林区盗伐1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一般可视为“数量特别巨大”。
在对盗伐林木罪进行处罚之前,要了解清楚此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作出了认定之后,才能进行处罚。而具体处罚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犯罪情节和盗伐林木的数量。至于盗伐林木罪的处罚问题,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相关内容:

·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行政拘留律师可以会见吗? 一、什么是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


·寻衅滋事罪最少判多久
    寻衅滋事最低的处罚是不需要剥夺人身自由,只需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就可以,仍然是保持一定的自由参与社会活动的。其实这一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相信很多老一辈的人都听说过,因为有一个非常轰动的案例。就是一个男青年亲了一下女生的脸颊,之后公安机关就以流氓罪处理此事。最后男青年直接被判处死刑了。当然,现在的刑法是已经修改了,这一罪名是罪不至死的,而且也规定了比较具体的情形。而不是像以前那般含糊。既然前身是流氓罪,...


·新刑诉法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有哪些?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


·对于不认罪罪犯的管理是怎样的?
    不认罪罪犯的管理 ,办案是重证据的,不能是你不承认,就拿你没有办法,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罪犯犯罪行为属实,可以认定其罪行,并量刑判罪,当然,罪犯有申诉的权利,罪犯不认罪,如果理由充足,可以看证人的证词,或鉴定结论的其他证据。1、关键是看案件证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罪,如果没有被告人供述但是其他证据罪能够相互印证当然可以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2、罪犯不认罪...


·深圳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
    深圳非法拘禁的入罪标准是怎么样的?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


·犯罪分子被检察院批捕后怎么办?
    一、犯罪分子被检察院批捕后怎么办?批捕后应当审查起诉处理,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二、证据审查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是什么
    在一些海域,其实我国是允许渔民捕捞海产品的,不过此时也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如果有非法捕捞的行为,那么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那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一般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刑法》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


·刑事诉讼法案例2023年的裁判原则是什么?
    随着我国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在不断推陈出新中发展。在过去举行的刑事诉讼法年会中,许多专家学者就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这也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案例2018年的裁判标准将有重大的变化。下面就是我们整理的有关的刑事诉讼法的裁判标准。一、刑事诉讼法案例的裁判的基本原则概述1、刑事诉讼法案例2018年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


·高利转贷罪非法获利怎么认定
    在当下社会中,借款存在很多,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会通过非法渠道去给予他人高利转贷,而高利转贷往往是一个巨坑,大部分陷入的人都会损失巨大。在缺乏相关知识的情况下,往往会损失的更多,接下来我们将为读者们介绍有关于高利转贷罪的相关知识,高利转贷罪非法获利怎么认定?为您解答。 一、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


·减刑日期看守所算不算在内
    一、减刑日期看守所算不算在内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间算服刑;可以在刑期中把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算在内。根据《刑法》的规定,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也就是说,被法院判刑五年半,从被公安局拘留关押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二、减刑程序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对罪...


·批捕阶段罪名不对变更罪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批捕阶段罪名不对变更罪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批捕阶段罪名不对检察院变更罪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院批捕时候可以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唯一公...


·寻衅滋事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 现在我国的国民素质正在不断提升中,但是仍然有些人存在素质低下、打架闹事的现象,扰乱公共秩序,给他人造成伤害,这种行为即为寻衅滋事,有的人在犯这种错误之后,悔过自新,便去公安局投案自首,那么寻衅滋事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呢?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