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一、劳动合同职务发明条款是怎么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与单位的创新积极性,提高创新能力,推动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职务发明制度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单位和发明人执行本条例的指导和帮助,支持和促进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务发明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的,属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者技术秘密保护客体的智力创造成果。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发明人,是指对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建立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代为管理知识产权事务。

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发明报告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明确发明完成后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及时确定发明的权益归属。

从事研究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

单位在建立前述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和吸纳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发明报告制度以及奖励报酬制度向研发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公开。

第二章 发明的权利归属

第七条 下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

(二)履行单位在本职工作之外分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第八条 对于职务发明,单位享有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发明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对于非职务发明,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和申请知识产权或者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

第九条 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公开的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未约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章 发明的报告与申请知识产权

第十条 除单位另有规定或者与发明人另有约定外,发明人完成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的,应当自完成发明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单位报告该发明。

发明由两个以上发明人完成的,由全体发明人共同向单位报告。

第十一条 发明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明人的姓名;

(二)发明的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为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及其理由;

(四)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发明人主张其报告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内答复的,视为认可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

第十三条 单位在书面答复中主张报告的非职务发明属于职务发明的,应当说明理由。

发明人在收到单位的答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双方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争议;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该发明为职务发明。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自发明人报告职务发明之日起六个月内决定是否在国内申请知识产权、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或者予以公开,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发明人。

单位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通知发明人的,发明人可以书面催告单位予以答复;经发明人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单位仍未答复的,视为单位已将该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发明人有权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获得补偿。单位此后又就该发明在国内申请并获得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有权获得本条例规定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五条 单位就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可以就拟提交的申请文件征求发明人的意见。发明人应当积极配合单位申请知识产权。

申请知识产权过程中,发明人有权向单位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单位拟停止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程序或者放弃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发明人。发明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有偿或者无偿获得该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申请或者知识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争议。

发明人依照前款规定无偿获得有关权利后,单位享有免费实施该职务发明或者其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发明人对其完成的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私自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单位对向其报告的非职务发明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明人同意不得公开该发明,也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或者向第三人转让。

第四章 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

第十八条 单位就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给予发明人奖励。

单位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者自行实施获得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的,应当根据该发明取得的经济效益、发明人的贡献程度等及时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第十九条 单位可以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或者与发明人约定给予奖励、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该规章制度或者约定应当告知发明人享有的权利、请求救济的途径,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任何取消或者限制发明人根据本条例享有的权利的约定和规定无效。

第二十条 单位在确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程序、方式和数额时,应当听取职务发明人的意见。

单位自行实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获得经济效益的,应当将所获得经济效益的有关情况通知给发明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的,对获得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对获得其他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给予全体发明人的奖金总额最低不少于该单位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实施知识产权后,应当向涉及的所有知识产权的全体发明人以下列方式之一支付报酬:

(一)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

(二)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5%;实施其他知识产权的,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不低于0.3%;

(三)在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内,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根据发明人个人工资的合理倍数确定每年应提取的报酬数额;

(四)参照前两项计算的数额的合理倍数,确定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报酬的数额。

上述报酬累计不超过实施该知识产权的累计营业利润的50%。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后,应当从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确定报酬数额时,应当考虑每项职务发明对整个产品或者工艺经济效益的贡献,以及每位职务发明人对每项职务发明的贡献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支付期限的,单位应当在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奖金;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在许可费、转让费到账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单位自行实施职务发明且以现金形式逐年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支付报酬。以股权形式支付报酬的,单位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分红。

第二十五条 单位决定对职务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的,应当参照本章的规定向发明人支付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发明人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对在终止前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有关的发明,发明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并继续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继承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除单位与发明人另有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另有规定外,职务发明获得的知识产权被依法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对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决定生效前发明人已经获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具有追溯力。

第二十八条 企业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列入成本,其他单位给予职务发明人的奖金和报酬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 促进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运用实施

第二十九条 单位拟转让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职务发明获得知识产权之日起三年内,无正当理由既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的,发明人在不变更职务发明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该知识产权,并按照协议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单位转化实施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取得的收益以及发明人获得的奖励、报酬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税务部门、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以单位的技术或者知识产权作为考核或者评定标准的政策和措施时,应当将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或者评定因素。

国有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其负责人业绩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设立基金,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职务发明的运用实施。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职务发明有关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材料,有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单位和发明人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并应当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经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未依法落实职务发明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六条 发明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单位享有,发明人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单位。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非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该申请产生的权利由发明人享有,单位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返还发明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属于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

(一)未将发明人作为发明人署名的;

(二)将不是发明人的人署名为发明人的。

第三十八条 发明人认为其署名权被侵犯的,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知识产权授权机关或者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生效决定或者判决对相关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予以纠正并公告。

侵犯两人以上署名权或者两次以上侵犯署名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侵权人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侵权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侵犯发明人署名权的行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与发明人的约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确认无效,造成发明人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给予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发明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县级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对发明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后,当事人就该发明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的,授予该知识产权的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中止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

权利归属纠纷解决后,当事人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恢复知识产权的有关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单位与发明人就发明的权利归属或者奖励和报酬进行约定的,可以将有关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向所在地的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参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发明对于一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是职务发明一般的归属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在以后所得到的利益中也是属于用人单位的,所以,双方在对于职务发明的事情就要协商好,避免之后引起什么纠纷。






相关内容:

·公司如如辞退一个不想要的员工?
    公司如如辞退一个不想要的员工? 一、公司如如辞退一个不想要的员工? 《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司违法辞退如何举证 因涉及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而引起的劳...


·因工作引起的肺痨算不算工伤?
    因工作引起的肺痨算不算工伤? 一、因工作引起的肺痨算不算工伤? 职工患肺结核病的,由于肺结核病不属于职业病,故不算工伤。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可侵及许多脏器,以肺部结核感染最为常见。排菌者为其重要的传染源。人体感染结核菌后不一定发病,当抵抗力降低或细胞介导的变态反应增高时,才可能引起临床发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要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哪些情况仲裁员应当回避
    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要怎样申请劳动仲裁呢?在您的劳动仲裁申请被受理后,您会收到受理通知书,上面会写明仲裁员的姓名,这时,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那法律上,在哪些情况下仲裁员应当回避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解读。 一、要怎样申请劳动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
    工程索赔有哪些分类?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 工程索赔分类 按索赔目的分...


·劳动者工作十五年被辞退的补偿怎么办理
    劳动者工作十五年被辞退的补偿怎么办理 一、劳动者工作十五年被辞退的补偿怎么办理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没奶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年。劳动者工作年限15年应当支付12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附:《劳动合同法》 ...


·在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事件不时地发生在我们身边
    在实践中,关于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事件不时地发生在我们身边。工程质量在工程建设中一向十分重要,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除了会影响建筑的使用外,还有可能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引起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我们接下来为您详细说明。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一座城市是由建筑构成了它新的发展面貌,同时建筑也是它走向繁华的基础。建筑的成功,取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严格把关,只有制定了相关的处罚规定,才能让建筑质量处于最严格的把控之下。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具体内容又是哪些?下面就给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让您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一、建筑工程质量处罚细则的是什么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


·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也是需要
    在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巨大,因此也是需要当事人严格签订书面的合同的。当然,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多,那您具体知道这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作详细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1、收案数逐年递增。如上文所述,随着高速公路工程的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收案数每年递增。 2、涉及标的大。由于建筑工程施...


·工伤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是什么?
    工伤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是什么?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


·学生没有误工费的依据?
    学生没有误工费的依据有哪些第一,在校学生因在完成学业,其没有固定的收入;第二,在校学生更无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第三,学生不属于劳动行业,没有与学生相同或相近的行业存在。因此,在校学生即便有误工时间的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无法获得误工费的赔偿。但是,如果其有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利用假期在外打工且有固定收入,但因交通事故导致无法继续在假期打工的,则其假期期间可期待的打工收入,应作为误工费...


·2023年疫情期间工资推迟发放可以吗?
    疫情期间工资推迟发放可以吗?2020年疫情期间工资推迟发放完全是可以的,但前提也是要告知劳动者原因,对于疫情的影响这是无法预见的情形,只要是属于这种情况的推迟同样也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从而不会承担责任。因此次疫情,假期延长和复工延迟属于企业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延迟复工的企业可以在复工后的最近工作日发放工资。同时,企业应注意告知员工延迟发放事宜。(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


·孕妇怀孕期间工资怎么发
    孕妇怀孕期间工资怎么发1、如果是产假,当然是三个月,按底薪算。计件按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算。2、如果是病假,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为计算基准,所有计件工人则以其过去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准。但工人所有之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此标准的,以最低工资的80%计发。二、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