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长期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怎么给

长期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怎么给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不属于拖欠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不属于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11种: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3、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5、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6、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的赔偿;

7、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8、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 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9、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10、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11、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通常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最长就是一个月,因此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要是超过30天的话就会认定为拖欠工资。此时,无论用人单位是因为什么原因而出现拖欠工作的情况,作为劳动者其实都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与单位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外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不过在此之前可以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


相关内容:

·一年内未申请工伤认定还可以申请吗?
    一年内未申请工伤认定还可以申请吗受伤一年内个人可以申请,超过一年就不能申请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一、转正未签劳动合同辞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
    一、转正未签劳动合同辞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吗? 转正未签劳动合同辞职需要提前通知单位,一般是提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正式告知用人单位。一般来说试用期员工进入公司的时间短,接受的业务少,因此提前说明的时间可以适当的缩短一些,但是还是要按照相关的制度完成工作上的交接,不能有所怠慢。 二、相关内容拓展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是可以的;1.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是同意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时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剩余为六个月之上的为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2.若劳动者不...


·打官司怎么找律师,如何聘请律师打官司
    打官司怎么找律师,如何聘请律师打官司当事人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的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胜诉率,同时也会给自己节省很多的时间、精力。那么实践中打官司怎么找律师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我们总结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审查资格。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在我国县级工伤认定要到地级市吗?
    在我国县级工伤认定要到地级市吗? 工伤认定是向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由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不是向上级部门核实。核实是在进行调差时由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核实的。如果员工或者单位对认定结果不服是可以向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作为一个劳动人
    作为一个劳动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工作之前必须要完成的,所以在和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必须要慎重仔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当我们的劳动合同有不妥之处时该如何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原则?请您仔细跟着我们来学习一下。 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它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指导方针和总的精神,是劳动合同本质的反映,贯穿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全过程。劳动...


·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您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象可能就是工资在成立的时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把你业执照,就是在工商机关进行的,但是实际上,工商机关也可以进行一些行政处罚,比如说违反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有人想了解一下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


·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有责任吗?
    到了退休年龄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有责任吗 没有责任。可以正常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工资,办不了退休的,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就是工龄乘以月工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辞退达到退休年龄合同未到期的员工不违法。如果双方互相认可,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


·一、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给赔偿吗?
    一、自动终止劳动关系给赔偿吗?1、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对于此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对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建筑业是这样,在江西的市政工程也是这样。这样促使我们的建设质量越来越好。而在这过程中,我们会看到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一个标准,就是这个标准,让我们能选择更好的建设者,来建设我们江西的市政工程。接下来,将与您一起分享江西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标准。 1、一级资质标准 1.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1.2企...


·工伤事故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
    工伤事故认定要符合什么条件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


·工作过程中擦破皮算不算工伤
    工作过程中擦破皮算不算工伤?是否属于工伤,需根据受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确定。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的条件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条件,且不存在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则应当属于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