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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复议起诉一定会被受理吗?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复议起诉一定会被受理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复议起诉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交通事故审查认定复核期限的规定


1、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可伤残评定结果的。首先,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定,法律对该种情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有限制。其次,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要求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有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式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2.通过诉讼手段,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定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实际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


任何人在制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时,必须要按照流程,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得到认定的结果,若是交通事故致残的主体,不服从认定的结果,是需要在拿到认定结果之后的三天内,就提出复议的请求的,此时还需要拿出自己不服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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