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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应防范哪些风险(一)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

购买商品房应防范哪些风险(一)不轻信口头宣传和承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人员口头承诺,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二)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备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购买新建商品房时,须事先了解并查阅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自己拟购买的房屋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该信息可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政务信息中获取。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城市,购房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预售项目基本情况和预售情况。(三)查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的,购房人应注意验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相关资料。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四)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目前,有些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集体土地上集中建设农民住宅楼,用于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安置过程中,擅自扩大销售对象,以较低的价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此类房屋,将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有些项目允诺办理的“乡产权”、“小产权”,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五)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有公信力的行业协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二是,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发生纠纷。三是,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登记备案。二、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分三种情况处理:(一)购房者认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二)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三)除上述两种情况外的房屋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购买商品房也好,买卖二手房也罢,其实这个过程中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是因为购买的房产类型不同,那可能产生的风险也不太一样,此时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也存在差异。尤其是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最好是尽量选择大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而在商品房的年限上面,也要注意70年产权和40年产权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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