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对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公告吗

对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公告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需要进行公告,主要是因为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在法律地位上是相对独立的,另外两者在立法目的上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上不需要进行公告。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分析,前者无需公告,理由浅析如下:两者在法律地位上相对独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院经公告后在没有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诉讼,其法律地位是民事层面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是区别于其他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刑案中发现侵害公益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地位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了保护公益的最后防线。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相对独立的案件类型。两者在立法目的上存在区别。两者的立法目的在根本上都是为了保护公益,而对于既侵害公益又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如果检察院分别提起刑事公诉和民事公益诉讼会形成不同管辖层级的两个案件,因此,为了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妥善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目的,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两者在管辖层级上明显不同。该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一审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由市级检察院提起、由中级法院审理,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当提起刑事公诉的检察院是基层院时,提起和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必然是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所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审管辖层级明显不同。两者在适用法律上有所差异。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其他事项”问题上,均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附于刑事公诉的,在“其他事项”问题上还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综上所述,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活动特别是在造成了刑事责任之后会对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认定,所以会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如果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履行民事赔偿责任,那么通常都会加重刑事处罚。



相关内容:

·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况下会拘留
    危害公共安全罪会拘留的情况包括: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我国是否存在暴力犯罪司法解释规定?
    暴力犯罪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我国不存在暴力犯罪司法解释规定,但在《刑法》当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1、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概念指行为人使用具有强烈杀伤力、破坏力的犯罪工具和危害性极大的强暴手段获危险方法,对公民人身、公私财产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些刑事案件的总称。如:杀 人、抢劫、强 奸、绑架、爆 炸等。重伤害犯罪也是以暴力形式表现出来的犯罪,而且社会危害程度也比较严重,...


·如何认定盗窃罪,盗窃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盗窃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一定的手段,一般情况下为秘密窃取的方式,侵占他人的公私财物。那在现实生活中,该如何认定盗窃罪呢?而盗窃罪的认定标准又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的...


·诈骗罪的钱配偶要还吗?
    诈骗罪的钱配偶要还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诈骗如果配偶没有参与的,是不需要承担还钱责任的,因诈骗产生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谁?
    近年来,走私犯罪日益猖獗,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在公安机关查获的走私案件中,有不少案件涉及到了海关人员。他们徇私枉法罪、给犯罪嫌疑人走私提供便利。在我国刑法中,有一条是放纵走私罪。那么,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谁?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放纵走私罪的主体是谁? 走私犯罪涉及面越来越广。走私犯罪涉及单位,人员越来越广,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走私犯罪涉及地域越来越广,内地走私趋...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么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死罪的界限是什么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出于过失,区分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死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这就告诉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殴打不等于伤害,一般生活上的“故意”不等于刑法上...


·犯罪分子被逮捕法办,被害人有权要求他赔偿物质损失吗
    可以。刑事案件中可以请求赔偿的只限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身体伤害而形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如:造成伤亡过程中抢救、医疗费用、死亡补偿费、伤残费、误工费等,由此可看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着明显的国家公权救济。也就是说,他不同于其他民、商事纠纷。当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法律就强制要求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1、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 一、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 构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 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


·诽谤罪诉讼请求需要注意什么
    诽谤罪诉讼请求需要注意什么诽谤罪诉讼请求需要注意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二、诽谤罪的构成条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
    其实刑事法庭审判案件的过程当中控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各自为自己的代理人进行的一些辩论,这种种的行为都是在践行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设立和实施是保障刑事审判程序的一个最重要的凭证。您可以跟随我们的脚步,一起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来了解一下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具体是什么?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


·刑事拘留请律师多少钱?
    刑事拘留请律师多少钱?要是公民被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话,此时其家属是不能进行探视的,按照规定只能委托刑辩律师代为探视、申请取保候审等等。而此时聘请律师自然是要支付律师费的,那刑事拘留请律师多少钱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刑事拘留请律师多少钱作为律师收费,因各地生活水平不同,收费标准是不同的。而且,不同的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因家人被刑事拘留而请律师的,具体...


·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一、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是什么? 执行裁定失职罪具体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