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有哪些
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有哪些
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内容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 桩基础工程
第三章 砌筑工程
第四章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五章 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六章 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
第七章 构件运输及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第八章 脚手架工程
第九章 垂直运输工程
第十章 超高增加费中册(装修装饰工程部分)包括:
第十一章 楼地面工程
第十二章 门窗及木结构工程
第十三章 装饰工程
第十四章 防腐、保温、隔热工程下册(砼、砂浆半成品基价)包括:
第十五章 砼、砂浆半成品基价
《本定额基价》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以及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参照我省建筑构配件标准图进行编制的。除定额中明确规定允许调整和换算的项目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与定额差异而改变定额消耗量。
关于人工
1、《本定额基价》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定额规定的场内运输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2、综合工日工资单价按我省基价区(昆明市一类区)的现行价取定,即基价为21.06元,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福利费等。报告期各类区人工费按下式计算:报告期单价报告期人工费=────── ×定额基价人工费基区基价式中:基区基价21.06元报告期单价──各工资类区报告期人工工资单价,届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关于材料
1、《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分计价材和未计价材,凡带有“()”的数量或注明未计价的材料,在项目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按“()”内所列的定额用量或设计用量加损耗根据工程所在地的现行价计算。计价材是指已计入定额基价中的材料,《本定额基价》中的计价材是按我省基价区(昆明市区)的基期单价计入,各地区报告期的计价材按下列方法计算:报告期计价材费=C地×C时×定额基价计价材费其中:C地──材料(计价材)地区价差系数,依工程所在地离昆明的里程按下表计取。
2、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数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本定额基价》中的其它材料费以“元”表示,包括不便计量的次要的零星材料。
3、施工措施性消耗部分,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材质分别列出一次使用量或摊销量。
4、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归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工具用具使用费项下,不再列入项目定额内。
5、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列入,水泥、砂、石等材料用量,可根据设计要求,按照我省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表进行分析计算。
关于施工机械
1、《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类型确定的,除注明机型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加权平均综合取定,执行本定额基价时,除说明规定可以调整换算外均不得调整。报告期机械费全省统一按下式计算:报告期机械费=J时×定额基价机械费其中:J时──机械时间价差系数,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测算后发布。
2、随工人班组配备的中小型机械,其台班消耗量列入相应的定额项目内。
3、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发生再次搬运的,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项下列支。
4、《本定额基价》中,未包括塔式起重机基础及轨道铺拆费用,特大型机械每安装拆卸一次费用和场外运输费用,发生时按相关规定另行计算。
《本定额基价》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项目已注明其适用高度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的,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另按第十章超高增加费相应项目计算超高费。
工程施工用水、电,已包括在定额项目内,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表、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回给建设单位。
本定额如遇缺项,又无规定换算依据,需根据设计施工要求,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提出工、料、机分析,制定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审批后执行。
工程量的计算,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套用定额时,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与《本定额基价》项目的计量单位相一致,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及计量单位以下小数点的取舍规定如下:
1、以体积计算的计量单位:m3、10m3、100m3等,计量单位以下取两位数,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2、以面积计算的计量单位:m、10m2、100m2等,计量单位以下取两位数,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3、以长度计算的计量单位:m、10m、100m等,计量单位以下取两位数,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4、以重量计算的计量单位:千克,计量单位以下取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吨,计量单位以下取三位,小数点后四位四舍五入。
5、以件(个或组)计算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以下取整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节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等技术层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厨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其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5条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16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建筑面积之内计算。
第二节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条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2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3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等技术层、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4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5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第6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第7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第三节其他
第1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章第一、二节规定计算。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事宜,可参照上述规则办理。
以上为云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全部内容。内容具体详细,是实践操作中很好的参考文件。但是具体操作中有一些实际需要及相关细节,该规定中未有体现。所以,如果您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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