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范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范本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土地承包问题,一直以来是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话题,它涉及到广大农民的权益问题。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的撰写,是有一定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范本

转让方:(三人) (简称甲方)

受让方:(二人)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物: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敦煌市转渠口镇盐茶村二组的承包地(面积: 四址界限: )的承包经营权转让与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三、转让价格: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人民币。包括甲方承包经营该地块时对该地块的改良投入资金。

四、转让金的给付方式及给付时间: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给付。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六、用途:乙方转让土地后有权自主经营,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修建临时房屋、圈舍等,乙方不得干涉。

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发包方及村民小组处备案登记,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八、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由该土地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由乙方承担和享有。涉及村、镇、企业、国家等对该土地进行征用、征收、拆迁等,所给付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均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任何关

九、违约责任: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严守恪行。如果违约,违约方给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还应当赔偿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发包方及村民小组登记备案后生效。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发包方壹份,村民小组壹分。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

甲方住址: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住址:

发包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需要保障好甲乙双方的权益,公正的对待彼此的利益问题,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根据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可生效
相关内容:

·经济仲裁地域管辖权按照怎样的原则分配?
    经济仲裁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争议是劳动争议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广东省的一些规定,本地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 可以。在我国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监外执行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监外执行是可以到外地的,但不允许出国。 监外执行的人要去外地长住的,必须按照程序取得矫正机关的同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在我们进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是很容易出现一定的纠纷的,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在进行出让的时候,进行签订好相关的合同。另外,为了解决相关的纠纷,我国也是出台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来进行确定一定解决纠纷的标准。那么,相关的规定都是有哪些呢?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二调土地使用权类型有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


·房屋土地使用到期后处理方式有哪些?
    房屋土地使用到期后处理方式有哪些?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政府无...


·对于在大城市的外地人来说,子女教育问题是其关心的焦点。近年来
    对于在大城市的外地人来说,子女教育问题是其关心的焦点。近年来,国家提出了租售同权的概念,广州市先行试点,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租售同权方面的政策。在广州,还存在大量的商住房。那么,广州租售同权商住房方面的政策是什么?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广州租售同权商住房方面的政策是什么? 按照广州市政策规定,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允许商业用房改造成租赁住房。文件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造成租赁...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一、不服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如何维权? 维权方法: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审批给企业、个人等进行使用的权利,在审批过程中,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准则起到直接作用。然而,有些工作人员却利用职权方便,非法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破坏国家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相关条例对这一非法行为进行定罪和处罚,下面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一、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定义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一、集体土地征收中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怎么给?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是一个集合范畴,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对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水井、道路等附着物造成损害而由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数额;清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可以转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证是使用土地的合法证明,土地使用证随着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转让,所以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转让的。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


·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有形资产?
    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有形资产?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用于出租或资产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计提摊销;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待开发时计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存货核算。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