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 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人民法院院长才能对错误的裁决提请再审,并且还必须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由审判委员 会决定。院长提交和审判委员会决定,二者相辅相成,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对案件进行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根据诉 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这表 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裁定的案件的再审,有提审和指令再审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对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的权利,也是最重要的监督形式。至于是提审还是指令再审,什么时候再审,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无论提审还是再审,都应作出裁定,并通知审理案件的原审人民法院和案件的当事人。

    2、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的再审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 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 抗诉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法院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 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3、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及条 件。当事人发现已生效的裁判、调解协议确有错误的,可以在该裁判、调解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提出申请再审,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 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79条、第180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再审,但不停止裁判、协议的执行:①有新的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以前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也未提供证据。②原判决、裁定认定实事的主要证据不足。③原判 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有错误。这种错误并非出自当事人自己主观的判断,而是经审判人员认定后确有错误。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裁 定的。这里应注意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对案件的判决、裁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在此列。⑤审判人员在审判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⑥有证 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⑦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指令再审,也可以提审。
  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立案,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3)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按审 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和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部分的判决,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 条规定的案件应立案审理。如判决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可以另行起诉。

相关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 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与其他 诉讼程序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 提...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够实事求是地得以纠正,我国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人员及其权限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


·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遵循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申诉审查处理
    受理和审查申诉,是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复查纠正的意见。1980年中级法院成立刑事审判第二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或建立申诉复查组,或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申诉案件。处理申诉案件的方法和步...


·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 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 否抗诉。
      &nb...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 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有如下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接到院长提交的案件后,应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是否 再审的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再审,即停止原裁判的执行。在这种情形中,只有...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八届 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与 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1)申诉的适格成员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补充了人民法 院对申诉重审的具体条件:第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第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1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 (94)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只有具备法定的理由才能提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包括: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