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曾经轰动一时的冤假错案如今因为真凶的落网又一次进入大众视线,这起案件的背后蕴含着国家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国家的裁定不总是正确的,尤其是在司法调查不那么容易和严谨的时候,出现错误的几率就会提高,加之当地司法工作人员的不负责,导致冤假错案。那么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带您了解一下。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根据2010年4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裁定错误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的错误国家会负责到底,当事人可以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损失要求国家进行赔偿,但同时也要注意国家的审理程序,提交相应的资料证明。相信我们的司法执行会越来越合法,司法人员越来越尽职尽责。


相关内容:

·什么情况下婚姻关系终止
    男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然后成立婚姻关系。日后,这个婚姻关系也是有可能终止的,那么通常在什么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终止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什么是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是根据法律结成夫妻的关系,一般是指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 2、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 (1)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2)结婚行为是...


·出轨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许多离婚案件都是由于某一方婚内出轨导致的。在离婚后要分割财产,但对于出轨的情况,在分割财产时有另外一套标准,无过错方享有较大比例的财产甚至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赔偿。那么出轨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听听我们的介绍吧。 首先一方出轨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得到大部分财产,甚至出现让对方“净身出户”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会依据双方的诉求进行审理,没有一个完全固定的计算标准,...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面子社会,大家都对自己的面子看的特别重。甚至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面子社会,您都对自己的面子看的特别重。甚至有些人不顾生命还要维护自己的面子和名誉。可是,现实生活中还是可以看到许多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的事实,使得有些人的名誉遭受侵害。那么有人就会纳闷,什么是公开侮辱诽谤罪呢?公开侮辱诽谤他人罪的构成要件又是什么呢?在此我们为您收集了一些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一、公开侮辱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审理程序是什么?
    国家赔偿申请立案审理程序是什么?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两...


·离婚办理途径是什么?
    离婚办理途径是什么?1.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我国的婚姻具有自由这一特性的,那么男女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办理...


·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公证是什么?
    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公证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 一、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吗?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但是只能诉讼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1、 A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拐卖妇女罪能判缓刑吗
    如果满足缓刑的条件的,是可以判处缓刑的。缓刑适用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的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宜放在社会上执行,所以不能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


·离婚只能在登记结婚处离婚吗
    不是只能在登记结婚处离婚的,协议离婚可以到双方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因婆媳关系结婚四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在婚姻生活中,许多夫妻会由于一系列原因而选择离婚,在办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夫妻财产如何分割会十分关注。婚姻法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作为当事者需要了解清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条款,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保护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下文对因婆媳关系结婚四年离婚财产怎么分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财产分割的定义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


·离婚时股票如何分割?
    1、《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分割办法的问题。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较稳...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