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缓刑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

缓刑一般是对于在3年有期徒刑之下的犯人所使用的一项的量刑,一般是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使用缓刑,那么对于缓刑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一般是根据认错态度和所犯罪行来进行量刑标准,主要就是要看你是否犯下罪行严重了。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一、缓刑的量刑标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暂缓量刑、缓量刑。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缓刑量刑标准规定是什么?对于缓刑来说只要是你的犯罪态度良好,以及法官所判的刑期不是特别长,在1年到2年内的刑期的话都会判处缓刑,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你犯罪罪名不是非常严重,就可以判处缓刑,判处缓刑之后必须到相关派出所进行报道,确保缓刑期间不会再次做出犯罪。




相关内容: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概念是什么?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很大,只要是涉及到毒品的,基本都是刑事犯罪,当事人会被判刑。在有关毒品犯罪中,有一项罪名是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这类犯罪虽然不常见,但是也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那么,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概念是什么?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概念是什么?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


·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一、刑事诉讼法书记员回避决定由谁做出? 不同机关的书记员,作用不同。 法院规定的是法庭审判阶段的书记员,当然由法院院长决定, 检察院规定的是审查起诉等阶段的书记员,当然由检察长决定。 刑诉解释: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二条 ...


·未成年人达到多少岁要负刑事责任
    在我国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并不是所有的公民,其中有一部分未成年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究竟未成年人达到多少岁才需要负刑事责任呢?一旦要负刑事责任的,自然在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完全负刑事责任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不管犯任何罪都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


·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如何量刑?
    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如何量刑?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


·单位受贿罪最高院解释是怎样的
    一、单位受贿罪最高院解释是怎样的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单位受贿罪:“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2、主观方面属于故意,是经单位领导机构决策,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3、客观方面表现为利...


·刑事案件申诉的主体主要是谁
    刑事案件申诉的主体主要是谁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


·无证驾驶被拘留了怎么办
    无证驾驶被拘留,驾驶人可以分情形申辩。无证驾驶是可以被拘留,而不是应当被拘留。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被拘留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驾驶人有严重病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不同
    说到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其实很多人都是无法准确进行区分的,因为在一些具体的表现形式上面,其实这二者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不过再怎么相似毕竟不是同一个犯罪,因而多少还是有一些不同点的。那么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之间有哪些相同点,同时又有哪些不同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相同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客观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


·职务侵占量刑5年,自首退赔能减到三年吗
    不一定,可以申请法院减刑。职务侵占这量刑为5年以上,自首和退赔可从轻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死刑复核案件该如何处理
    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死刑外,其余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需要先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之后,才能决定是否真的对罪犯执行死刑。那通常死刑复核案件是如何进行处理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死刑复核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


·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处罚
    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处罚 一、组织卖淫罪从犯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就属于组织卖淫从犯,依法应根据具体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在我国法制史的发展过程,到唐代已经有较为完善的类似再审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有效的较的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制度发展到现在,形成了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件情形才会进行再审程序,你是否知道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