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疫苗造假责任人的量刑是多久

在假疫苗事件当中,有关部门是否有真正的监督到位这是需要给出民众一个明确的解释的,同时,这种祸国殃民的行为人们自然第一时间就会想到疫苗造假主要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其实疫苗造假主要是涉嫌违反了刑法当中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按照此次疫苗造假带来的恶劣影响,疫苗造假责任人的量刑很可能是无期徒刑。一、疫苗造假责任人的量刑是多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修正)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疫苗造假怎么赔偿受害人?相关消费者在律师召集下可以提出集体要求索赔,尽管可能没有产生实际损害,但是他们对因此产生的恐惧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医疗检查服务;对于造成实际损害者,实际人身伤害加上高昂的精神损害赔偿,其结果通常导致造假掺假者倾家荡产。这种民事惩罚的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产生的威慑力。但是,这种潜在受害消费者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我认为是我国侵权责任立法太过于保守的缘故所在,片面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导致这些潜在受害者人身安全无法保障。也因此使得类似损害发生后,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尽管侵权责任人被罚没了一部分财产,这些罚金被收归国库,但是跟潜在受害者基本上关系不大。所以,我认为当务之急,在食药安全领域,凡有据可查的消费者都可以基于其潜在受害行为向食药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张,其中以造假掺假的食药经营者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相关人为连带责任人。可以要求造假掺假者提供一定时段的身体健康检查、检测,并给与相应精神恐惧之抚慰金。目的很简单,让造假掺假者承担足够的违法成本,产生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至于其诉讼方式,可以通过公益诉讼途径实现。政府食药监机构不可能掌握食药生产经营者的全面信息;人们常以为政府监管机构会以实现公众利益为其根本,但实际情况常常并非如此,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常常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可能会同被监管者私下勾结起来,充当被监管者的保护伞,更有甚者,甚至会根据被监管者的利益来制定或采取监管措施。这是“规制俘获”理论所阐明的道理,即监管者可能成为被监管者的“俘虏”,导致监管完全失效。当然,我们在上述资料当中分析的疫苗造假责任人的无期徒刑的这样的一个刑期,只是根据当前案件已经披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大概的进行了总结。但实际上,疫苗造假案件当中还存在着很多其他的问题到目前并没有完全的结案,最终责任人的量刑是多久以及其他的附加刑,我们都需要等待工作人员具体调查清楚了以后,法庭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相关内容:

·可能判拘役的可以逮捕吗
    不可以。拘役不符合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刑诉法》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新刑法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


·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审理要多长时间?
    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律判决也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流窜作案、团伙犯罪的,时间会更长一些。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


·对于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对于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走私稀有珍贵动物罪既遂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判缓刑需要什么条件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要是最后能够被判缓刑的话,那么肯定是比较好的,好歹不用实际在监狱里面服刑了。但要想被判缓刑,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那么法律中规定的,被判缓刑需要什么条件?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被判缓刑需要什么条件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


·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一、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的具体数额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什么行为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什么行为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


·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存在一些玩忽职守的行为,例如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或者,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这些行为一旦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就会构成犯罪。那究竟构成玩忽职守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构成玩忽职守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397条) (一)标...


·认定组织卖淫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
    认定组织卖淫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犯组织卖淫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特...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在新兴科技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网络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工具,但是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弊端,如果人们没有成立在网络中防范意识就会使得某些坏人有可乘之机,进行一系列的诈骗活动。为了阻止更多的犯罪行为出现我们下面来了解一下关于网络诈骗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


·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我国法律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可适用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缓刑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