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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儿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是否可以主张?

一、幼儿受伤误工费营养费是否可以主张?


未成年人并不是合法劳动者,所以没有误工费,家属护理的有护理费。营养费需要看医院的医嘱是否有明确记载“需加强营养”,如果没有,一般不支持。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营养费,它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入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的比例计算。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孩在学校受伤该找谁负责?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有:


(1)校外第三人伤害事故;


(2)物件伤害事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伤害事故;


(4)实验与劳动及外出活动伤害事故;


(5)学生嬉戏玩耍引发的事故;


(6)其他因学校失职行为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等。


那么,学校在这些校园伤害事故中是否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吴斌认为,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1)学校行为的违法性,比如体罚学生。


(2)学校存在过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基于双方之间这种特殊的关系,学校及其教师应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判断学校有无存在过错,首先应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及应负注意义务的大小程度;其次如学校负有该注意义务,是否实际履行了该注意义务。


(3)存在学生权益受损的事实。


(4)学校违法行为与学生权益受损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


该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所以,各种意外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实都是因情况而异的,幼儿有收入这根本就是无稽之谈,其家属非要向侵权人索赔误工费的也是一种无理的要求。就算是应该赔偿营养费,但营养费的赔偿标准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也无法去统一定论,基本上都是按照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费的相应比例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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