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不搬应该怎么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

商铺租赁合同到期不搬应该怎么处理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不续租但租客又不走的,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出租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搬出房屋并承担自租赁期满后到实际搬出房屋时止的使用费(可以以前双方约定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并可要求租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法院判决后,租客仍不自觉属于判决,不搬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租赁合同到期,是否要赔偿损失,需要根据合同当中的约定。因为法律规定基本上都是意思自治,除非无约定才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纠纷。2、未签订合同、未缴纳房租,不存在合法的占有权,且经过占有权人的主动要求办理房屋,拒不实行的,严格意义上是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一般以犯罪行为显著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通常不会去起诉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是在民事层面上解决纠纷。3、如果已经有了生效判决,就可以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行为的强制执行不太容易进行,但是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如银行存款。4、只有在获得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财产。当事人无权自行进行,否则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占他人财产。5、如果租户的行为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仅仅单纯的拖欠租金,则只属于民事纠纷。6、一般而言,准备好诉状、证据去法院立案,受理后大概1个星期会转到审判庭承办法官处。具体的开庭时间要根据法官的安排。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则审限为3个月,如果是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但是不排除因为特殊情况延长审限的情形。判决生效后第二日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的执行情况,要看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房租租赁合同到期,如果租客不愿意搬走,那么可以进行草拟一份新的租赁合同让对方签订,但是如果对方即不鉴定新的租赁合同,可以进行强行搬迁,如果还是不行那么可以进行法院起诉,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起诉时把合同作为证据。



相关内容:

·违约方要求履行合同应具备什么条件?
    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1、继续履行必须可能。继续履行是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而只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与特别法相冲突时,也不适用继续履行。对于自然债务在当事人违约后发生合同履行不能时,因违约方已经没有履...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
    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生活中合同经常伴随着金钱的条款,这必然涉及到违约金的纠纷。那么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民法典最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是关于合同无效后的相关介绍。 一、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效吗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不完全履行的分类有哪些? 一、什么是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完全给付”、“不良给付”、“积极侵害债权”,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完全符合债务的本旨甚至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二、构成不完全履行条件: 1、须有履行行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条件就是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行为,如果没有履行行为,则可能构成履行不能,而不会构成不完全履行。还需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是指以履...


·签订合同后的口头约定有效吗
    签订合同后的口头约定有效吗 我们都知道签订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那么签订合同后的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我们口头做的约定在什么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在签合同前还是签合同后。下面就让我们为您介绍下有关书面合同和口头约定的区别及联系。 一、合同介绍 合同有二种形式:即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


·承揽合同承揽人未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吗
    承揽合同承揽人未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吗 一、什么是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称作定作物。承揽活动是人们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动,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故承揽合同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合同类...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在实际生活中把手头拥有的房屋卖出去,即二手房买卖,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除了房屋买卖,还有车辆买卖,工艺品买卖,土地买卖等等各种买卖都要签订买卖合同,如果签订的合同是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受损害方可以对合同行使撤销权,那么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问你解答。 买卖合同撤销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呢 纵观民法典对撤销权行使的规定,有以下...


·签署合同有哪些
    签署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签署合同也就是签订合同,其实在经济往来中,很多人还是很乐意签订书面的合同,毕竟有效的合同可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同时也能约束彼此的行为。不过在签署合同的过程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项。那究竟签署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签署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居间合同怎么签 居间合同签订程序有哪些
    居间合同怎么签 居间合同签订程序有哪些 一、居间合同怎么签 居间合同签订程序有哪些 《居间合同》的签订一般按照以下四步的顺序: 1、中介在买卖双方之间协商,并就合同主要 条款口头达成一致; 2、中介持《居间合同》让买家签署并收取买家支付的意向金,中介出具中介公司盖章的意向金收据; 3、中介在持买家签署好的《居间合同》交由卖家签署。(则须让卖家再签署一份《定金保管确认书》。如果《居间合同》...


·一,出租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一,出租人书面解除租赁合同的效力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一方严重违反租赁合同,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目的,另一方解除合同不仅是对违反租赁合同方的惩罚,也是尽量减少损失的一种补救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行为。(二)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在允许的合理延长时间内仍未履行合同,造成生效合同因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致一方损失并继续扩大损失。(三)因发现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这...


·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多长时间?
    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未三个月,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合同。无法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合同解除异议期限是多长时间?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承包饭堂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承包饭堂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承包饭堂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将出场、离场、金钱结算、职责约定清楚。合同是一件十分严厉的工作,它能够清晰标准两边的职责,工厂食堂承揽而在公司食堂承揽方面也要签合同,那么在签定食堂承包同时要注意些啥细节呢?下面咱们来说明一下:1、最起码要把两边现已约好的事项都写理解、写全部。2、出场、离场、金钱结算、职责等都是很重要的内容。3、要写明白两边的权利义务。违约职责。在两边断...


·一、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一、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是什么?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