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如今,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令,而对于一些想要炒房的人来讲,此时

如今,各地相继出台了限购令,而对于一些想要炒房的人来讲,此时可能会选择借名买房。那么在借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现在,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的相关内容。
一、借名买房合同是否有效
借名买房,指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实际买房人则支付给名义买房人一笔酬金或者房屋的购买价和市场价的差价作为对价。借名买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自身条件不能够买房或者不满足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因此借会采取用他人名字的方法以达到能够实际买房的效果,或者能从中减少买房出资。有时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一些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政府一般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借名买房虽然没有明确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但是根据我国对房产的登记制度来看,借用别人的名字买房是规避行政法规和损害国家保障房体系的行为,不提倡这种做法。至于为了借名买房而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通过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借名买房负担的贷款由谁来还
买房如果一次性付清自然最好,但是通常除了支付首付以外,还会向银行贷款,那么问题就出现了。通过前面的讲述,借名买来的房屋是属于被借名一方的,而现阶段银行政策是“认房又认贷”,所以,在银行的记录来看,还贷的自然是被借名的一方。但是可能被借名一方没有足够的钱还贷,如果借名方不按时还贷,就会造成银行与被借名一方发生纠纷。由于借名买房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不能根据借名贷款来要求借名方承担责任。这里顺便说到对借名买房的处理,对借名买房这种情形来说,房产是属于被借名方的,但是被借名方要归还借名方的出资。也就是说,在借名方和被借名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因借名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过错由双方承担。实践中,借名买房的情况多不胜数,不过此时不管是名义上的购房者还是实际购房者都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名义上的购房者来讲,要是实际购房者不按时支付房款的话,那么自己就有可能要替对方支付房款。



相关内容: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不同的法律法规
    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与有偿收回不同的法律法规土地国有制说明现阶段全国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我们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等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就无权再对土地进行使用,国家对于土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但很多人对土地政策并不了解。那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有什么不同的法规依据呢? 有偿收回与无偿收回不同的法规依据 无偿收回的依据: 1.《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


·2023年农村征地补偿规定是如何计算的?
    农村征地补偿规定是如何计算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


·一般情况下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
     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处理 当前国内常见的农村闲置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出租、出让、转包、入股。 出租,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回收)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 出让,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政府,再转交给建设方。 转包,即土地承包方将...


·拘役关在什么地方2023
    拘役关在什么地方拘役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表明公安机关是拘役刑的执行机关,具体而言是指县级公安部门。所谓“就近执行”,是指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


·农村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哪个部门办?
    农村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哪个部门办?土地使用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书,在使用土地之前是一定需要取得相应的证书的,当然土地使用证书的办理也是有一定的程序的,只有按照相应的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话,才能更加快速的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那么农村个人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哪个部门办? (一)办理部门 去当地国土资源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农民集体...


·农民征地补偿最新标准有哪些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一、深圳地区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深圳地区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深圳地区离婚抚养费标准是当事人收入的20%到30%,还需要考虑到,就是孩子的实际方面,需要和父母经济方面的能力承担,当地的生活状况水平都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国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标准,与婚生子女是享受同样的待遇。 变更抚养权诉讼费和普通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差不多。你之前离婚时的钱是多少,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费用也会在之前费用的范围。按《诉讼费用...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公务员有吗?
    征地补偿公务员有吗?如果公务员的户口还在家,并且仍然是农村户口,如果被征的土地还有他的份额,就应该有补偿款,否则没有。而公务人员不是农村户口,也不是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无权享有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款和征地补偿安置费,是给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如果公务员原属于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有宅基地并存在附着物(房产等)被征地拆迁的,对于附着物的补偿属于公务员本人。二、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怎么分配?地上附...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在我国,农村用地分为农用地和宅基地。农用地属于集体土地。办理相关的证明以后,就可以进行分配和利用。生活中,您可能会将自己的土地租赁出去。但是,很多人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的问题,并不清楚,这并不利于自己对土地开展使用,所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这一问题。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出口报关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出口报关流程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也不断繁荣起来,我们的一些商品也不断的向国外畅销,在出口的时候,我们需要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海关审查过后,无误便予以通行,那么在具体的出口报关流程是怎样的呢?您跟着的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出口报关流程: 一、申报: (一)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备齐出口货物后,即应当向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多长?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多长? 一、什么是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 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2、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在当今中国这个社会,最保值和最值钱的在大多数人眼中就是房子了,说到房子这里必不可谈的就是一个土地的使用权了,那有些人签订了土地流转的合同,可是是不是合理合法会生效了,这里法律我们就带您来了解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流转土地合同生效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