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同居六年事实婚姻的情况有哪些?

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规定关于同居事实婚姻的问题,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时间如下: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这一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所谓以夫妻名义,是指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而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依照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具体包括:1、双方自愿结婚;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方需达到22周岁,女方需达到20周岁;3、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四)男女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若办理了结婚登记,当然不成立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今天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非法同居的现象。非法同居与事实婚姻相类似,但存在着区别。那么,探究事实婚姻成因是有助于解决现今还存在的破坏婚姻和谐的现状。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事实婚姻今天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在着非法同居的现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



相关内容:

·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归谁,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做出判决的时候,需要考虑子女的实际年龄。分为了两周岁以下、十周岁以上两个年龄标准。那么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来讲抚养权归谁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谁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应当属于处于哺乳期的孩子,一般随女方生活。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哪些不属于重婚罪的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
    哪些不属于重婚罪的行为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一)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二)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


·没结婚证怎么离婚、如何离婚
    没结婚证怎么离婚、如何离婚 (一)离婚夫妻一方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二)离婚夫妻双方都没有结婚证怎么办 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全部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二、离婚必须有结婚证吗 没有结婚证怎...


·离婚冷静期法院调解吗?
    离婚冷静期法院调解吗? 一、离婚冷静期法院调解吗? 离婚冷静期法院不会调解,因为这不是法院调解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


·无罪释放需要家属签字么?
    无罪释放需要家属签字么?法院判处无罪释放后,会立即下达判决到在押人员的羁押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可以自行回家的,不需要家属接送,也不要家属签字。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不需要家属去,当然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家属是享有其中的知情权的,但是在无罪释放之后,家属并不需要进行陪同,当事人自己就可以完成无罪释放的活动,当然如果家属前往拘留所来进行陪同的话也可以的。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


·撤销婚姻的起诉状的格式是什么
    正常的离婚诉讼请求和可撤销婚姻这是两种概念,不过此类案件都是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且如果原告方要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的话,除了要有充分的证据以外,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必须要原告方提交撤销婚姻的起诉状。虽然此起诉状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律师执笔的,但是仍然有很多普通公民对此诉状的格式是比较好奇的。 一、撤销婚姻的起诉状的格式是什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女,19××年××月××日...


·监护人就是抚养人吗,有哪些区别?
    监护人就是抚养人吗,有哪些区别?监护人是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被监护人有保护责任,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一般法定监护人是父母担任,但如果父母不具有监护能力则依次往下。法律对监护人有详细的规定,那么监护人和抚养人又有什么区别呢?下文对监护人就是抚养人吗,有哪些区别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一、监护人的定义 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没有财产纠纷离婚起诉状还需要写吗?
    没有财产纠纷离婚起诉状还需要写吗? 可以不用写; 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归属等问题。 离婚的条件 “感...


·一、当事人到法院如何起诉离婚?
    一、当事人到法院如何起诉离婚? 1、 首先向法院申请离婚诉讼,收集有关资料,法院立案。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


·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夫妻离婚孩子归谁 1、协议处理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2、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


·夫妻分开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男女在结婚之后成为了合法的夫妻,那么按理说就应该一起生活在一起,但现实中因为一些其他方面的因素,如学习、工作,但这样导致夫妻长期分开两地生活,其实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因此实践中有的人就在咨询我们,究竟夫妻分开多久可以自动离婚呢?请一起在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夫妻分开多久可以自动离婚 有些夫妻常常认为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这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军人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军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1)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2)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