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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工程合同解除的几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合同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①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②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③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④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⑤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三、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①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②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③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四、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解除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因为违反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直接导致工程合同无效,从而需要解除工程合同。当然,如果工程当事人经过协商并且达成了一致的,那么也是可以解除工程合同。除此之外,不管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对工程合同都享有解除权。但是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那么可以解除工程合同的情形要求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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