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作用?

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作用有哪些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作用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已生效的工伤认定书,可以证明该劳动者之伤为工伤,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各省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二、认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报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劳动者的工伤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因为工作发生的以外伤害。如劳动者存在自残、自杀、故意、醉酒等情形的,我国的劳动部门对这类工伤不予认定,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相关内容:

·一、劳动协议书通用型都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一、劳动协议书通用型都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如何签订...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禁业竞止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禁业竞止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必然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和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双方互负义务,应当同时履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
    腰部伤筋病算不算工伤?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


·如何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如何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劳动合同的用处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用处是什么?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合同看清楚后再签订,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相信您在现实生活中都听说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两个名词。但是,想必您很多人都不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之间联系和区别,存在这很多困惑。其实它们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区别的,例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别着急,我们帮助您来理解。 一、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劳务关系下员工发生工伤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企业应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单位与员工而言,究竟是劳...


·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年最新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不严格规范,就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很多施工案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情况,大部分是由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自身缺乏安全意识造成。所以安全管理存在着必要性,保障人员安全。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标准 一、基...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写
    要是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此时最先要做的就是对受伤的职工作出相应的抢救、治疗,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而往往工伤赔偿就属于最后需要处理的问题了,此时若能够达成一致的话,需要签订书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才行。那这个赔偿协议该如何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 ,男,汉族,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发生工伤事故,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


·特殊工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办理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特殊工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办理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要提交手续: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手续:1、工人档案能全面反映工人工作履历的手续;2、工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公众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从事符合国家限定的特殊工种人员能够提前5年退休。按特殊工种要求解决退休的工人...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合同协议是社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一种协商方式,规定着双方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类现象,当对于员工有重大事情发生时,需要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此时和公司单位之前稍有不当就会发生矛盾,面对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下面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合同法》 (即新劳动法)没有对“停薪留职”作出明文规定。“停薪留职”的做法,其法律依据一直沿用劳动部颁发[1995]309 号文件(《关于...


·一、单位不发加班费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一、单位不发加班费仲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 可以,对于公司不给加班费的情形,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工伤假期享受什么待遇?
    一、工伤假期享受什么待遇?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工伤、患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有依法获得帮助和补偿的权利。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可见,只要劳动者的伤残构成工伤而不论其是否照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权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待遇这一问题,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出工伤休假待遇标准: (一)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