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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事项有哪些? 一、劳动争议规定的审查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在仲裁申请受理、处理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
1、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审查提出的争议是否符合申诉条件。
2、经过审查核实,初步决定是否受理,是否填写《立案审批表》。
3、作好立案工作。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下达仲裁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并组成仲裁庭。
4、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进行调查取证,拟订处理方案。
5、送达开庭审理通知,告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请当事人到庭。开庭通知应于开庭前4日以书面形式送达。
6、先行仲裁调解,力争双方和解。
7、及时仲裁裁决,防止久拖不结。
8、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对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以备有案可查。
二、法院对劳动争议立案的条件
1、劳动争议案件必须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起诉条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下列要求: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案件未经仲裁机关处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任解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劳动争议案件的前量程序。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据此,劳动争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申请仲裁,因而导致仲裁机构不受理案件的,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依法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经我们的介绍,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审查”相关事项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我们为你总结至此,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首先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会在5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在仲裁委员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或者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能想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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