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建设工程纠纷涉及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一种,建设工程纠纷涉及标的额大,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产生纠纷后,大部分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官公正判决,但是去法院打官司往往耗费时间,短几个月,长则达到几年,因此有必要了解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中成因有哪些,提前规避法律风险,尽可能避免打官司,那下面我们为你详细解答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中成因有哪些。
一、工程量之争。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对隐蔽工程的详细数据未做三方(发包方、承包方与监理公司)签字的记录,仅凭承包方施工日记进行结算,发包方提出异议。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二、计费系数之争。该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属于挂靠单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资质之争表现在结算领域就是计费系数之争。
三、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许多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对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例如台搬等。按照建筑行业惯例,这些大型机械的租金应该在工程款外另行计费,特别是为了赶工期时,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赁时一般有说明,发包方为赶工期也不否认,但进行工程结算时发包方总觉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设备租金不合算,认为承包方使用的机械应该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总找理由拒付。
四、赶工奖之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赶工而提前完成,发包方应该按日给予一定的赶工奖,有些项目的赶工奖总量并不小。笔者在处理广州市人民路某大厦的结算纠纷时就发现赶工奖高达1000多万元。而该项目总造价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最后形成纷争的也只有1300万元。赶工奖所以成为结算障碍主要原因是赶工奖的单边认定程序造成。赶工奖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而由发包方层层审批,最后拨付。这一过程完全由发包方内部操作,审批的表格文件施工单位并不持有。而赶工奖支付后,发包方同样会要求施工单位开具工程款发票(便于核算、摊销成本)。有时发包方不够诚信,事后又将这些赶工奖计入合同款,而施工单位因为没有赶工奖的内部审批表格(最多只有复印件)而无法向法庭举证。
五、竣工决算时间之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然后报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这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本来是一个无争议的技术概念,即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笔者发现许多发包方或者过分谨慎或者出于其他难以言表的目的引进商品房买卖领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项目验收”或“综合验收”的内涵。众所周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地产“竣工”是一个法律概念,比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复杂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内容只包括外围框架工程,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围框架结构外,还必须包括内装修、即水电到户与设计间隔等,如果使用综合验收的标准就更复杂了,除上述要求外,还包括小区配置及消防验收。承包方往往为了承揽业务,对发包方在合同中设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履行完毕,发包方也以整个工程没有“竣工”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决算报告。因为“决算不成熟”,当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承包人向发包人讨要工程欠款无果时,往往选择去法院起诉讨要款项,但是没打过官司的人不知道诉讼程序复杂,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即使承包人胜诉,如果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判决无法得到履行,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了解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例中成因有哪些,提前做好风险防范,避免卷入诉讼的漩涡中。



相关内容:

·工程分包的法律后果包含什么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干砌石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干砌石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只有知道了对于事情的标准和要求,我们的才能够朝着标准和要求的目标,采取正确的行动。这一原则适用于任何领域,尤其是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会制定相关的标准问题来对于质量加以规范。那么,干砌石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呢?我们为您介绍干砌石工程质量要求的问题。 干砌石工程质量要求有哪些? (一)材料要求 1、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是多少
    通常我们在开始一个新的工作时要签订一份劳务合同,通常劳务合同会规定工作年限,到规定的年限后是可以续签的,那么怎样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是多少,小面就有我们为您解答。 一、 劳动合同续签年限长短 是多少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


·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哪些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外聘吗?
    在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外聘吗?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性质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证监会授权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由基金业协会负责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并履行行业自律监管职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以信...


·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
    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土地征收工作也越来越频繁,国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需要,要对土地进行征收,但土地征收会给予一定的补偿,各地对于当地的征地补偿有一定的标准,如通皋大道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就是当地根据实际经济情况而制定的。我们来了解一下该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一、通皋大道征地补偿款标准(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


·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是多久?
    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是多久试用期离职工资在办理离职手续交接的时候,一并计算且发放给离职的劳动者。《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操作中基本有两种:1、离职那天就当面结清2、和当月正常发薪日期一起发薪虽然法律规定了15天,但完全严格执行的比较少,即使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给,但在当月发工资时...


·一、到法院诉讼误工费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一、到法院诉讼误工费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1、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 (1)《收入证明》 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内容包括受害人在单位的工作时间、职务和最近一年平均的月工资。 (2)《收入状况证明》 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内容包括从事的行业、工作所在地、工作内容,并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工作期间劳动者人身受到了损害的,如果要按照工伤事故作出处理,那首先需要经过认定,确认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工伤范畴才行。那此时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呢?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工伤认定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申报工伤事故 1、 企业应从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2、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从工伤...


·行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
    一、行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哪些?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以上法律规定的几种“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法院《纪要》中...


·保安在工作巡查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保安在工作巡查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一、保安在工作巡查中摔伤算不算工伤 保安巡逻时意外受伤算工伤。 保安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巡逻意外受伤,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向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要赔偿吗 1、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试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