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任职、上岗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有可

劳动者到用人单位任职、上岗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有可能一方违约,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有可能违约,那么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约责任和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是否一样呢?为你解答。
一、两者的比较
1、用人单位只要有违约行为一项条件就构成违约,劳动者则必须要有违约行为和过错两项条件才构成违约
2、在归责原则上,对用人单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用人单位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用人单位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劳动者实行过错责任,即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劳动者的过错,劳动者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对自己的注意义务有违反。只要劳动者没有过错,则不能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当然,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不排除例外情况的发生
3、在举证责任上,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和劳动者的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则只对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的事实承担举证违约行为的认定在违约行为的认定方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违约行为难以认定时,实行推定原则。对用人单位实行违约推定的原则,只要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就推定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存在,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劳动者实行守约推定的原则,在劳动者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事实发生争议的时候,推定劳动者遵守劳动合同的事实成立,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有违约行为。在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上,除非客观上已经履行不能,对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要求实行强制继续履行,对劳动者赋予继续履行的选择权。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
1、违约金责任。在违约金责任上,对于针对劳动者违约而约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只能是赔偿性违约金,赔偿额以劳动者可预见的损害为上限并且考虑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收入和经济状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实际的损害负举证责任。对于针对用人单位违约而约定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是惩罚性违约金,也可以是赔偿性违约金,赔偿额以实际的损失额为标准。
2、损害赔偿责任。在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方面,对于用人单位的违约造成的违约损害,用人单位应当以赔偿劳动者的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非财产性损失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对于劳动者的违约造成的违约损害,劳动者只赔偿直接的损失,并且以劳动者可预见的标准为上限,同时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和家庭经济状况。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劳动者违约责任和用人单位违约责任是否一样呢这个问题的解答。从法律上来说,还是偏向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只要劳动者举证用人单位违约,就推定用人单位存在违约行为,用人单位要举证证明没有违约。
相关内容:

·工伤康复期间,公司少发工资怎么办
    工伤康复期间,公司少发工资怎么办 在职工工伤康复期间,其实公司是缺少了一支劳动力,但是又没有跟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时候还得继续支付相应的工资,所以在职工工伤期间,其实公司要承担的较多。因此,有些公司可能会克扣点工伤职工工资,不过,你确定公司有这个违法行为之前,要先确定好你在工伤期间的工资是怎么计算的。 按规定,在职工工伤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要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工资...


·员工工伤单位要赔偿哪些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人身受到了损害的话,此时经过工伤认定之后,就可以按照工伤事故进行处理了。也就是说在确定了自己的伤残等级之后,要求用人单位作出赔偿。那么员工工伤单位要赔偿哪些费用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员工工伤单位要赔偿哪些 除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 工伤医疗费;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生活护理费; (6)丧...


·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不服怎么办 一、?对工伤认定不服,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提前几天通知
    试用期内员工辞退提前几天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


·拖欠工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拖欠工资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


·个人工伤鉴定条件有哪些?
    一、个人工伤鉴定条件有哪些   (一)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三)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二、认定工伤的条件 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1....


·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大量存在,可是该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呢?要是证明不了,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如何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社...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措施有哪些 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⑵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比如:深基坑、爆破; ⑤挂脚手架; ⑥吊篮脚手架; ⑦卸料。 ⑹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爬模、大模板等; 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 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专项方案一般用在技术比较复杂或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项目、...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可以拒绝吗?
    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可以拒绝吗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上述规定,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该合理合法,并经过员工同意,如果员工拒绝加班,单位是不能强迫加班的。当然,如果劳动合同里面另行约定的,...


·与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与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 1、提出要求,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单位不签订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违法的。 如果现在要补签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是你要注意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这个很重要,你最好写你补签的时间,而不要写你刚到公司工作的时间。签订日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问题,劳动合同期限可...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现如今,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很多地区的住房、社区的基本设施等明显不足,因此就会有比较多的建筑工程需要完成,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一个好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下面我们就来一起了解一下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吧。一、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