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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行使有什么规定?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行使有什么规定?
所谓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和权利的行为危害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在行使撤销权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准确把握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相应的主观和客观条件。
从债务人来说,应该具备的客观条件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债务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成立以后,消灭以前。第二,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可以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第三、债权人实施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和偿债能力的降低,才会真正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必要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处理财产的行为还在酝酿之中,是他的一种意向或者是言论,并未实际付诸实施,不能实施撤销权。第四、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权确实造成了损害。危害债权和对债权造成危害是指债务人确实减弱或由此丧失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以致于无力履行债务。主要表现是减少财产或在财产上增加障碍,如放弃到期债权、免除他人债务、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低价转让财产、在财产上设立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
实施撤销权的主观条件是,对于债务人来说,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债权人的债务。当债务人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偿时,具备上述客观条件时,债权人即可行使撤销权。而当债务人实施不正当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有偿的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观和客观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种,如同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一样,撤销权也必然有一定的限制和范围。《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提起的对象
在撤销权行使中要求被撤销的行为是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撤销权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而不能向债务人提起。
五、撤销权提起的时间
撤销权的提起时间,总的来说应该是在债权合法成立并发现债务人不当处理财产之后,且该处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应该允许在债权成立但未到履行期时提起。也就是说在债权起诉前,起诉中,判决后都可以提出。
六、撤销权行使代价的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谓必要的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当然,律师费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限,差旅费以必要为前提。明显超出标准的费用,住豪华宾馆的费用、特等机仓机票不予支持。
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那么,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行使有什么规定呢?首先要具备能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其次要注意撤销权提起的对象、行使范围,同时也要注意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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