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安置房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
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一)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
·最新的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最新的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最新的《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颁布,此次规定中罗列了包括拆迁范围、赔偿的方式以及出现纠纷时对于争议事项的处理方式,事先了解相关规定有助于我们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我们就为您整理了此次的补偿办法,以便您查阅。
邵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政国土字第68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邵阳市人民政府[2014]政国土字第15号...
·2023年南康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什么?
南康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什么?
一、南康区征地补偿主要包括什么?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项内容。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质有哪些要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质有哪些要求?
拍卖资质放在拍卖行身上讲就是注册成立拍卖行的资格,放在拍品身上讲就是一种拍卖的资格与品质。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质有哪些要求?又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呢。我们悉心整理出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竞买资格及要求还有申请的资格条件。
一、竞买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
·土地使用权先建还是先办证?
土地使用权先建还是先办证?
一、土地使用权先建还是先办证?
一般是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等材料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办理土地使用证。
因为各地办理前后不一,建议亲自到当地规划建设局了解清楚,再准备资料办理。
二、一般地产开发流程如下:
1、发改委备案,
2、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证已有,可以省去办理土地手续的时间;
4、规...
·泗水县2023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泗水县2018年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
·我国海南省征地补偿老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您都能够亲身的体会到我国的土地资源在过去几年间的价格上体现出来的变化,总体上都是一种飞速上涨的状态当中,这一点自然也是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的时候要参考到的一个因素。目前在海南省,有部分市民反而是比较好奇海南省征地补偿老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海南省征地补偿老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支付:(一)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园地和鱼塘,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支付;(二)...
·农村土地继承权归谁
农村土地继承权归谁
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土地不是遗产。
又,生不增地死不减地。使用权人可以继续享有死者土地利益,地被征占,利益由继续享有土地承包权人独占。如何分割利益由土地承包权人决定。
土地承包法第2章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应该怎么办?
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应该怎么办?重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了继续正常使用即可。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由于房产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所以到期后房子仍然是你的,但土地所有权归国家,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民法典,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但需要交一定续期的费用,这个费用以及怎办理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约定。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是哪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咋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咋办?在我国,无论是建设商品房还是其他娱乐与教育等设施,使用的土地都是有年限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不同,但无论是何种用途,都会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那一天。那土地使用权到期了咋办?有些人甚至担心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上的房屋也会到期,是这样的吗,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
·一方在异地怎么起诉要抚养费
近年来,我国离婚的案件呈逐年上涨的趋势。在离婚的案件中,处理孩子抚养费的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夫妻离婚之后,双方对孩子均有抚养义务。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付抚养费。如果另一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同时在异地怎么起诉要抚养费的问题比较棘手。来看下文学习一下吧。一、在我国异地怎么起诉要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是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另外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原告可以在被...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
犯罪行为的犯罪地包括哪些?犯罪地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和结果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在确定地区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二、犯罪行为的立案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