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是什么? 一,立项批复
一般来说,在甲方拿到立项批复后,整个招投标工作才可开启。立项批复(核准)由地方或地方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局出文,其主要规定了项目开展的概况,资金的来源与落实情况,以及发改局的意见。立项批复的意义在于框定了项目开展的许可范围,在后阶段的招投标工作中,都应以立项批复上的内容加以规范。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然而事实上,地方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往往有其各自的规定。以四川为例,四川省曾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进行规范,要求以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合格法、评分法的方式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核心,其主要反映了甲方对潜在投标单位的要求与期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在此其中需在法律法规的要求内,最大限度满足甲方需求。最终出具的招标文件需报审相关部门备案,而送审哪个政府部门,这由该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来说,备案应当为“双备案”,也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备案。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同级发展和改革局,或地方招投标管理站,而行业主管部门则是根据项目所属的行业决定的,如公路工程由交通运输局主管,房建工程由建设局主管,水利水电工程由水利局主管,以此类推。在这过程中,如项目含有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附件,需同时送审备案。备案部门在准许备案后,一般会发出备案收讫(一些地方备案部门不出具),代表招标文件及附件等均已备案签收。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报名
国内发布招标公告较大的媒介为《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地方项目一般发布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潜在投标单位借此收集招标公告信息,筛选符合自身条件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公告的联系方式,地址购买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等,发售日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地方要求除外)。如为电子招投标,在指定招投标系统中下载文件。总之,一切报名方式以招标公告说明为准。
五,制作投标文件
这一部分为投标单位要做的工作,需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提出,甲方收到投标单位疑问应及时作出回应,出具答遗书,并发送给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六,开评标会议
会议应按照招标文件之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甲方应当拒收。开评标会应在备案部门派遣的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在地方专家库中抽取符合评标条件的专家(特殊项目,如民航项目,抽取专家可在开评标会议之前抽取)。
在评标专家到齐后,选举评标组组长,组织研读招标文件,评标细则,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工作。在此期间,评标委员会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时,可出具澄清函,由被提问的单位在指定时间之前做出澄清答复。
评标最后由评标委员会推选中标候选人(一般为三家单位)。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
在收到评标报告后,招标代理机构需拟出中标候选人公示,交由此前备案部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在完成备案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此前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日(四川为三日,最后一日需为工作日)。在此期间,各投标单位或与该项目招投标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会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受理。
八,中标通知书
在结束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且无投诉的前提下,招标代理机构可拟出中标通知书,送审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便可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应按照中标通知书上的规定,与甲方签署施工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此时间段也就可以收取招标代理费了。致辞,整个招投标已经基本完成了。
以上就是法律我们为您整理关于工程招标流程的有关事项的若干主要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综上所诉,伴随着我国的工程招标流程的不断深化改革和进步,工程招标逐步在建设委员会的主导下越发显得更有活力,更加贴近我国社会这一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相关内容:

·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 住在郊区外的人们受到施工噪声排放的影响特别大,因为很多的工厂都是办在郊区外,人口较少的地区去,但是尽管这样,还有有很大的污染,还是会影响人们的生活,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我国的服务业还不够发达,但是我国绝对是工业化的大国。为了经济结构能健康和谐的发展,特别是调整重工业的发展结构,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经济绿色发展的政策,其中一项就是工业工地的征地改造。有征地就会有补偿,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工业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以供您了解。 一、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


·婚后老公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老公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明确约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针对以上财产,夫妻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我国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是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效益工资、...


·深圳工伤认定书怎么写,有什么用?
    从事工作有关的活动而对身体造成伤害1,可以要求的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赔偿,由于工伤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用人单位也须垫付。但一切的前提是深圳市社保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证明确为工伤。深圳工伤认定书怎么写?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深圳工伤认定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市×××街,是××公司职工。被告:××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任××职...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相关事项或者劳动合同之间达成协议的
    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相关事项或者劳动合同之间达成协议的,如果觉得工资偏低或者学不到任何知识的话,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不再维持劳动关系。如果职工真的辞职了,他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呢?下面我们来看看相关的解答。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由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够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选择主动辞职的,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的违约金。如果劳动者在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是违法...


·去劳动局投诉需要什么材料
    去劳动局投诉需要什么材料 一、去劳动局投诉需要什么材料 第1、投诉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投诉人的投诉登记表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 (2)投诉人或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考勤记录; (4)拖欠工资花名册(要有拖欠单位负责人签名摁手印); (5)与投诉人投诉案件有关的相关材料如施工协议或施工合同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资料。书写投诉文书确实有困难的,...


·第二次工伤鉴定更改是否有可能
    工伤鉴定的结果尽管说在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公正的。但是,也不一定所有的事情都是绝对的。有些时候,鉴定的结果是受很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的。所以说,在拿到鉴定结果以后,如果对鉴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就可以申请二次鉴定。那么,第二次工伤鉴定更改是否有可能呢? 一、第二次工伤鉴定更改是否有可能? 两次鉴定结果是有可能不一样的。但是申请伤残鉴定重新鉴定需要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单位未必有什么私下空间。省级鉴定结果为...


·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
    误工费按实际误工的损失计算,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精神损失费是法律酌情处理。 二、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


·大家也不能单方面的认为用工关系当中职工作为弱势群
    您也不能单方面的认为用工关系当中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就永远都是被欺压的这一方,实际上有些公司遇到部分比较无赖的员工以后也是有苦说不出的。归根到底,我国的很多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也根本就没有也不会侵犯了公司的权益的,例如对有些职工所关心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必须续签的这个问题就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必须续签? 劳动后合同期限届满,单位不一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 ...


·什么叫劳动合同履行地?
    什么叫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实际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同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不一致时,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则...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的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是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是有很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效力的注意事项的相关的规定的,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终止: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如何规的?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如何规的? 废弃废水是当今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国家相关部门以法律形式明确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破坏环境的行为是会遭受到法律的处罚的。对于企业来说,废气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并达到标准后才能排放。那么,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 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适应市政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统一市政工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