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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否具有生命权

1,死刑犯在未被依法执行死刑前应具有生命权。生命权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并且生命权生而平等,不因种族、民族、性别、身份等而有所差别,更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在未被法律剥夺之前,均应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死刑犯这一身份决不能构成生命的等级、轻重。死刑犯之死,是为其罪,而不为其病,所以只要法律还没有最终判处并执行死刑,罪犯就有生存的权利,这是法律精神本质的体现。同时司法机关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也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第112条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刑事诉讼法》对死刑规定了严格的执行程序。死刑的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中的一种,是司法机关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的一种法定行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死刑,既是严格执法的一种体现,也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尊严与目的,因此司法机关依法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而不是任其病死并最终将其交付执行,不仅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尊严与目的。

2,对未决犯实行人道待遇是各国通行的一项司法原则。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人道就是人为中心,人为本体,首先是人,其次还是人,最后还是人。”1罪犯首先是一个人,因此我们就必须给其人道性的待遇,哪怕他是十恶不赦的死刑犯。作为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国家,我国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着重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新增法律条款积极体现了上述国际公约的原则与精神,尤其在保障受监禁人员合理权利方面,取得的进步更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服刑犯的生活、卫生专设章节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这一规定已完全达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最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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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一种什么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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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7]4号,2007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28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

·哪些人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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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不管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


·死刑的适用范围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8-05-22 08:09:27

 

    为确保死刑案件的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和律师辩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现...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颁布时间】2010-6-24
    为依法、公正、准确、慎重地办理死刑案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


·《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编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7年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4次会议通过,于2月27日公布,自2月28日起施行。该《规定》是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理解和把握好这一规定,对正确适用刑法,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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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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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一,通过律师论证,使案件中一些不扎实的证据凸现出来,使法官据以判死刑的理由不足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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