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基数及索赔时效
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有三种观点:
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剩余工资;
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需要强调的两点:
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
二是“二倍工资”中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
由于2010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09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只能支持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
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这个问题讨论过很多遍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支持适用特殊时效,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从离职之日起计算1年;另一种支持适用一般时效,即若在1年内未就双倍工资主张过权利,则1年以后(即便劳动关系存续)则时效经过,员工不能获得胜诉权。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在于,劳动报酬适用特别时效;差异点则在于对另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惩罚责任(具体数额参照工资来计算)。可以认为,双倍工资是一种惩戒性的法定责任,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特别惩罚,督促企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作为惩罚责任的另外一倍工资不能作为劳动报酬本身处理。检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报酬适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计算时效及离职后1年时效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报酬获取权。这个意义上讲,作为特别课以的惩罚性责任并不属于此类。仅仅因惩罚性赔付的依据是工资数额,就认为惩罚性赔付就是劳动报酬,估计在逻辑上难以讲清楚的。当然,作为劳动法的基本立场,对员工实行特别保护无可厚非,但需要遵循法理逻辑和法律规定。至于此种理解是否会让双倍工资的惩罚机制成为“空设”条款?也不尽然。对于员工而言,如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或1年时效期内,员工有权主张双倍工资的,或者通过固定证据,而使得时效中断而将请求权不断后移的。简单归纳,双倍工资的时效应适用一般时效,也即1年。
追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整体计算时效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是一年,所以绝大多数观点认为,追索双倍工资的时效应当以月为单体事件而不是作为整体事件。比如,劳动者2010年1月1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追索2010年2月份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其时限不得超过2011年2月底,依此类推。
其实不然,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补充来理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是作为一个整体事件来对待的, “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作为另一个事件来对待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一种情形作为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支付双倍工资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给予的经济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情节相同的整体事件,不能人为分割成以月为单元的单项事件。后一种情形是对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另一种更加严厉的惩罚。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第一种情形法律时效起算时间。整体事件结束的标志是什么呢?一是补签劳动合同之日;二是侵权行为满一年的前一日;三是另外一种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开始实施,即: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之所以这样理解还因为:首先,法律没有对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按月计算仲裁效做明确规定,如果将第1个月至第11个月的期间按单元逐月计算,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最迟在第1个月受到侵权之后的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不可否认的是,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从某种意义上往往是劳动关系结束的前奏。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想全面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必须在受到11个月的侵权结束后两个月内提起仲裁,否则,只能是哑巴吃黄连。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这属于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以月为侵权事件的单体起算仲裁时效,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将逐月归于消灭,势必将二倍工资的惩罚停留在纸上,这不但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会使法律实务复杂化。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受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侵害结束的当日,在其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内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相关内容:
·一、行政机关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一、行政机关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辞退吗?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
·常见的劳动争议纠纷律师办案心得有哪些?
顾名思义,劳动争议纠纷律师主要处理具有劳动争议的相关案件。这类案件具有标的额不大,但是相关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所以在处理的过程中难度很大。同时这种案件不仅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涉及到相关的行政、部门法规和规章等。所以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总结以下几点办案心得。
一、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
·虽然我国并没有长期临时工的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并没有长期临时工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但是很多劳动者并不熟悉这一方面的知识,所以,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长期临时工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临时职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对临时职工实行有效管理,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定义
长期职工: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为无固定期限。短期职工:是指公司与员...
·休病假一个月工资该怎么样发
当今社会环境污染严重人们生活作息不规律难免生病,再加上各种意外频发交通意外、拥挤踩踏等一些非自然人为因素给您带去的伤害,让我们在繁忙的工作之时不得不去休病假,那么休病假如果时间过长是不是就没有经济来源了?公司该如何处理呢?下面就有我们告诉您休病假一个月工资该怎么样发。
一、劳动法对病假工资是怎么规定的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加班超四小时工资怎么算
加班超过4小时工资怎么算的应按小时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4小时的,应按同等时间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工资标准200%支付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4小时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小时...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第三人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从仲裁现行规定中仅仅提及第三人,没有明确第三人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根据第三人的特点,仲裁机关应通知其参加调解和伸裁活动,但第三人无权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申请撤诉。仲裁委员会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涉及第三人权利和义务的,第...
·对于许多在建工程来说
对于许多在建工程来说,资金的短缺是影响工程金度的主要原因,因此国家有关部门针对这一情况出台了相应的抵押政策,从而缓解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商资金问题,在生活中,安置房的建设常常也会遇到此类问题的干扰,那么,安置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该如何处理呢?
安置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该如何办理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对原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辞退转正的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辞退转正的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一、辞退转正的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辞退转正的员工需要注意程序合法,具体如下所述。
1、辞退转正职员要合法
以下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
·鉴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
鉴定工伤需要多长时间出结果在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情稳定后,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即劳动能力鉴定受理后最长需九十日。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
·非全日制劳动上下班路上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非全日制劳动上下班路上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一、非全日制劳动上下班路上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如符合条件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办理银行贷款或者其他特殊事情的时候,可能工作人员会要求当事人
办理银行贷款或者其他特殊事情的时候,可能工作人员会要求当事人出具住房证明,住房证明直接到当地的居委会给办理就可以了,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出具住房证明的。所以我国全国各地的住房证明格式基本上都是一样的,不过还是有很多人都十分好奇,在我国住房证明格式是怎样的?
一、在我国住房证明格式是怎样的?
兹有 同志,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居住...
·肇事逃逸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肇事逃逸算工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方式执行: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