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在日常发生的经济行为中,人们除了签署购销合同,还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然而违约金的约定不一定就是符合现实的,因为签署合同双方的主体可能在合作中位置是不对等的,这时候可能合同中也会存在不对等的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假如发生了违约,那么能不能增加或者减少违约责任呢?今天我们就“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进行相关介绍。
一、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二)合理预见原则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591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
(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替代。
(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规定,假如违约金过高,是可以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违约金过低,也可以根据实际调高,反正要体现合作公平性。另外这种违约责任不平等处理有六大原则,由于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公平正义,因此假如违约了肯定是要做出严惩。
相关内容:
·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货物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怎么写?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
·对方限购拒绝履行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对方限购拒绝履行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一、对方限购拒绝履行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吗?
限购拒绝履行合同的一般是不能追究违约责任的,因为这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签合同之前就限购了,受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这样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仓储合同的违约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仓储合同的违约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有哪些?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然而,在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努力避免或减少损失;如果没有尽到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仍应承担损失或承担责任。还应看到,不可抗力具有相对性。在不同情况下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后果是不同的,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签订合同后就必须履行自己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签订合同后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由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但是有些人就是在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这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拒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呢?
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上市如何分析的
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上市如何分析的 一、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
1、对居间合同中的跳单行为法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跳单”指的是,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的行为。
(一)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首先,禁止“跳单”格式条款的依据是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又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居间人的主要义务为:
(1)报告...
·附条件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时间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
·无偿产品销售合同具体是什么
一,无偿产品销售合同具体是什么销售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销售合同需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销售合同的签订程序具体可概括为两个阶段:要约和承诺。合同销售额就是合同上写明的数额,至于实际销售额的,如果有差别的话,就是销购双方存在暗箱操作的,利用这种方式来避税等。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得好坏,不...
·玻璃制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玻璃制品购销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玻璃制品购销合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乙方向甲方购买玻璃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
第二条:根据市场行情若因玻璃原片价格有较大辐度的涨跌,玻璃单价
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调整价格。
第三条:质量要求标准
浮法玻璃执行GB11614-999标...
·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国家工商局统计,合同欺诈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合同履约率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70%下降到50%。在没有履行的合同中,相当一部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严重侵犯了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严重的话构成犯罪。那么具体来说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文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代表公司的时候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再出具授权书的,可以说法定代表人就可以直接代表公司了。但有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会越权签订合同,那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有效力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虑的因素为:相对人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在生活中,例如新政策提高首付,以至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那么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可以并用吗?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下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请您阅读了解。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不可以并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属于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继续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继续履行。所以,一般地说,继续履行和解除...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生效时间
权利质押合同的内容与动产质押合同基本相同。权利质押合同因标的的不同,生效时间也不相同。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