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群租房民事诉讼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第4项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了要求,该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执行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其中既存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问题,也存在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后一类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未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给付内容,导致法律文书主文存在瑕疵;二是由于有关实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据此作出的法律文书缺乏具体的给付内容。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更为常见,最为典型的就是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的主文一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类法律文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文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一旦进入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行周期长,新生问题多,执行人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行,又会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通过公权力实现的问题,合同法关于“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上述问题,《解释》对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作为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应载明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二是执行依据不仅要有给付内容,而且给付内容应当明确;三是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特别强调了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中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内容。对于该条规定,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能否执行?

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也允许对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比如,对于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为原告所有的判决,根据执行法的一般理论,不具有执行力,不能申请执行,原告可直接持该判决申请变更登记。但由于我国登记制度及实际操作还不完善,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变更申请,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允许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通过执行程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如何处理?

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如果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实践看,一些法院在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并不是简单地驳回执行申请,而是先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征求执行依据作出机构的意见等方式确定执行内容,如果确实无法执行的,才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也有利于更为彻底地解决纠纷,值得参考借鉴。

第三,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内容的明确性问题

本条对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提出了“明确具体履行内容”的要求,据此,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无论是人民法院作出此类判决、裁定、调解书,抑或仲裁机构作出此类仲裁裁决,不能再仅仅将主文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而是需要同时表明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对此,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观点提出,对于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应区分法院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作出不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了不适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所以应理解为法院在作出此类判决之际,都对成本与收益进行了权衡,是法院认为其他违约责任不足于弥补当事人损害情况下的判断,原则上应当具有执行力,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所确认。

但诸如调解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形成机制与判决显然存在较大差别。调解书系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法院在审查中通常并不涉及对合同履行成本、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等因素的权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作为一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该具有严格的标准与补充性。赋予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书这种效力,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司法解释最终虽然未采纳该种意见,但其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

二、关于特定物的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第284条规定:“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执行规定》第5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上述规定确立了执行程序中特定物执行不能时的折价赔偿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在交付特定物执行出现客观不能时,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转为赔偿执行,有利于提高效率,尽快实现债权。

但这种做法也面临诸多问题:折价赔偿涉及实体法上的判断,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超出了执行机构应有的职权范围,违反“审执分离”的原则。不仅如此,执行中直接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缺乏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将特定物毁损或灭失后的损害赔偿导入到诉讼,既是审执分离的要求,也是审执衔接的体现。

基于上述考虑,《解释》第494条将“92意见”第284条修改为:“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这一规定,既坚持了实体问题通过诉讼解决的基本思路,同时,也允许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折价赔偿,能够较好地兼顾“审执分离”原则与快速处理纠纷原则的平衡,避免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三、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92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69条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两大突出问题

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第三人借异议权逃避债务。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一经提出异议,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保全债权的效力即告消灭。实践中,经常有第三人借此逃避执行。

第二个问题是第三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如果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显然不应再对其予以否定。但是由于《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了执行法院不审查第三人异议的原则,导致第三人异议给执行造成困难。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存废之争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最初条文设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两项内容:一是增加对债权执行与债权人代为诉讼之间的衔接,规定“第三人对于其债务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异议不能成立的,可以在15日内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冻结债权的裁定丧失效力。”二是增加规定“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债务不存在的异议。”

但是在司法解释论证过程中,关于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存废出现了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92意见”关于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的规定存在法律上障碍,应予删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具有相对性,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具有正当的理由;

第二,该条规定是在《合同法》生效之前规定的,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制度,用以解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对于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合同代位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行使;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宜在执行中进行;

第四,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无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应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具体应当完善与代位诉讼制度的衔接、禁止  第三人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存在等内容。主要理由为:

第一,该制度以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为前提,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恰恰是为了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相配合,共同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

第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大都规定了此项制度。

在讨论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的《解释》第501条,实际上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第一种意见关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内容。

综上所述,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来执行,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主体的不同,所以在其他方面和其他主体的执行程序相类似。因此,群租房民事诉讼从启动诉讼程序到执行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来执行。


相关内容:

·一、如果买房子不过户公证行吗?
    一、如果买房子不过户公证行吗房子公证了没过户没有法律效应,公证只是对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原因如下:1、为了想要逃避营业税,暂不过户。这样的房子虽然有了产权,看上去很保险,但仍存在着交易不成功的风险。由于房屋整体出于增值趋势,卖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虽然签订了合同,也进行了公证,但法院就此类纠纷判决时,不一定会判房子属于购房者。2、房屋权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产权所有人由于民事诉讼、刑事...


·一、夫妻继承房产再卖需要纳税吗?
    一、夫妻继承房产再卖需要纳税吗? 夫妻继承房产再卖需要纳税,出售继承来的房产: 1.不满5年的: (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 (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 (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 2.满5年的: (1)契税:同上; (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


·房子抵押走担保公司的利率标准是什么?
    房子抵押走担保公司的利率标准是什么? 生活中,不少朋友为了融资都会选择抵押房产。由于银行的抵押费用较高且不好办理,不少抵押人都会选择担保公司担保。那么,房子抵押走担保公司的利率标准是什么?我们特意搜集了如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房产抵押的担保公司 1、构成 房地产担保公司指的是个人或企业在购房时,或是在以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时候,商业银行为了降低风险,而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多久
    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多久《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房屋租赁期间...


·一、怎么进行房屋租赁纠纷举证?
    一、怎么进行房屋租赁纠纷举证? 1、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2、 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
    私下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吗?没用产权证的房子,俗称合同房,合同房一般都是禁止交易的,应为风险很大,在没有下房产证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没什么用的,不受法律保护。建议您下次还想买合同房,不得以的情况下可以去找大中介,可以屏蔽一定的风险。当然最好买有产权的房子。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的范畴,其性质为民事法律行为,认定效力的目的在于解决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其社会效益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誉。目前...


·当今市场二手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当今市场二手房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因其有很多固有的优点,首先,房子已经建成质量好坏一目了然;其次二手房通常没有污染源,可以立即入住;最后,二手房周围的基础设施已然建成,附近都有超市、学校、医院,生活方便,交通便利。但是很多人在二手房的产权问题,容易忽视,事实上二手房房屋产权问题在购房过程中非常重要。我们通常说的房屋产权年限包括两方面,一个是房屋使用年限,一个是土地使用权。1、房屋使用权限是永久的...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证明文件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中具有较大的风险和投机性,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保障商品房预购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开发商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等情况发生,从而避免“烂尾楼”的出现。因此,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房东偷税漏税怎么办?
    法律规定房东偷税漏税怎么办? 一、法律规定房东偷税漏税怎么办? 可以利用法律的条款来进行举报; 偷税漏税罪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下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


·按揭贷款买房是现代社会中年轻朋友们最常用的一种购置私人房子的
    按揭贷款买房是现代社会中年轻朋友们最常用的一种购置私人房子的方式,按揭贷款买房有一个明显的优势即是不用一次性把房子款项付清。这样对于经济基础薄弱的年轻人来说是一件非常有益的事情。那么如何办理按揭贷款买房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办理按揭贷款买房 1、选择房产购房者如想获得楼宇按揭服务,在选择房产时应着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购房者在广告中或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得知...


·农家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家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一、农家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建农家乐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


·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很多人本来想买一套心仪的楼房,但结果因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不想继续购买。但是,购房合同已经签订了,如果解除合同的话是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现在,就让我们来为您分析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开发商有违约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解除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开发商违约后买家能否解除合同,就要看《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