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群租房民事诉讼启动执行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8条对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1款第4项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了要求,该项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执行依据不够明确的问题,其中既存在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问题,也存在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不明确的问题。
后一类问题更为突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未严格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写明给付内容,导致法律文书主文存在瑕疵;二是由于有关实体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据此作出的法律文书缺乏具体的给付内容。
第二种情形在实践中更为常见,最为典型的就是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这类法律文书的主文一般都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之所以如此,主要缘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这类法律文书虽然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但由于其给付内容不明确,能否作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存在较大争议。比如实践中常见的继续履行合作开发合同的判决,如果判决主文仅笼统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一旦进入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由于此类合同履行周期长,新生问题多,执行人员将不得不判断当事人之间具体的义务与责任,补充合同条款,处理实体争议,显然不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如不允许对该类判决申请执行,又会造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无法通过公权力实现的问题,合同法关于“合同继续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
针对上述问题,《解释》对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作为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中应载明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二是执行依据不仅要有给付内容,而且给付内容应当明确;三是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特别强调了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中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内容。对于该条规定,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能否执行?
理论上一般认为,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但在我国执行实践中,一些法院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也允许对确认和形成类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比如,对于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为原告所有的判决,根据执行法的一般理论,不具有执行力,不能申请执行,原告可直接持该判决申请变更登记。但由于我国登记制度及实际操作还不完善,一些房屋登记机构不受理当事人的变更申请,而是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允许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通过执行程序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二,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如何处理?
依据《执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如果执行依据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在立案审查阶段即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的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实践看,一些法院在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并不是简单地驳回执行申请,而是先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或者征求执行依据作出机构的意见等方式确定执行内容,如果确实无法执行的,才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或裁定终结执行程序。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也有利于更为彻底地解决纠纷,值得参考借鉴。
第三,关于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内容的明确性问题
本条对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提出了“明确具体履行内容”的要求,据此,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无论是人民法院作出此类判决、裁定、调解书,抑或仲裁机构作出此类仲裁裁决,不能再仅仅将主文表述为:“合同有效,继续履行”,而是需要同时表明需要履行的具体内容。对此,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观点提出,对于合同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应区分法院判决和其他法律文书,对其是否可以作为执行依据作出不同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法律明确规定了不适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所以应理解为法院在作出此类判决之际,都对成本与收益进行了权衡,是法院认为其他违约责任不足于弥补当事人损害情况下的判断,原则上应当具有执行力,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所确认。
但诸如调解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的形成机制与判决显然存在较大差别。调解书系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确认,法院在审查中通常并不涉及对合同履行成本、其他违约责任是否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等因素的权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应为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作为一种国家以强制力保障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该具有严格的标准与补充性。赋予确认合同继续履行的调解书这种效力,并不符合立法目的。司法解释最终虽然未采纳该种意见,但其所提出的有关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讨论。
二、关于特定物的执行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意见”)第284条规定:“执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执行原物。原物确已不存在的,可折价赔偿。”《执行规定》第57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被隐匿或非法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交出。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的,应当裁定折价赔偿或按标的物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上述规定确立了执行程序中特定物执行不能时的折价赔偿制度。该制度的优点是,在交付特定物执行出现客观不能时,直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转为赔偿执行,有利于提高效率,尽快实现债权。
但这种做法也面临诸多问题:折价赔偿涉及实体法上的判断,执行程序中直接认定,超出了执行机构应有的职权范围,违反“审执分离”的原则。不仅如此,执行中直接确定赔偿数额,当事人缺乏充分的程序保障,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也容易引发新的纠纷。在交付特定物的执行中,将特定物毁损或灭失后的损害赔偿导入到诉讼,既是审执分离的要求,也是审执衔接的体现。
基于上述考虑,《解释》第494条将“92意见”第284条修改为:“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这一规定,既坚持了实体问题通过诉讼解决的基本思路,同时,也允许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折价赔偿,能够较好地兼顾“审执分离”原则与快速处理纠纷原则的平衡,避免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三、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关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92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69条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两大突出问题
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存在两个突出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第三人借异议权逃避债务。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一经提出异议,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保全债权的效力即告消灭。实践中,经常有第三人借此逃避执行。
第二个问题是第三人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仍然提出债权不存在的异议。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如果已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显然不应再对其予以否定。但是由于《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了执行法院不审查第三人异议的原则,导致第三人异议给执行造成困难。
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存废之争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最初条文设计是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两项内容:一是增加对债权执行与债权人代为诉讼之间的衔接,规定“第三人对于其债务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异议不能成立的,可以在15日内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冻结债权的裁定丧失效力。”二是增加规定“第三人所欠被执行人的债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债务不存在的异议。”
但是在司法解释论证过程中,关于对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存废出现了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92意见”关于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的规定存在法律上障碍,应予删除。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具有相对性,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要具有正当的理由;
第二,该条规定是在《合同法》生效之前规定的,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诉讼制度,用以解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对于次债务人的代位权利,合同代位权的行使,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条件时,才可以行使;
第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而不宜在执行中进行;
第四,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对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无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第三人债权执行制度应在保留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具体应当完善与代位诉讼制度的衔接、禁止 第三人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存在等内容。主要理由为:
第一,该制度以第三人不提出异议为前提,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第二,该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恰恰是为了与合同法中代位权制度相配合,共同实现保全债权的目的;
第三,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大都规定了此项制度。
在讨论的过程中,上述两种意见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的《解释》第501条,实际上是两种意见的折衷,即在第二种意见的基础上,吸收了第一种意见关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内容。
综上所述,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来执行,群租房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主体的不同,所以在其他方面和其他主体的执行程序相类似。因此,群租房民事诉讼从启动诉讼程序到执行都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来执行。
相关内容:
·房屋抵押中房屋他项权证谁保存?
现在不少人名下有多套房产,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可以办理抵押手续。在商品房抵押过程中,会涉及到一个房屋他项权证。这个是由抵押人到当地房管局申请的。和房产证一样,房屋他项权证也代表了房屋的产权。那么,房屋他项权证谁保存?下面我们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房屋他项权证谁保存?
《房屋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是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他项权利人依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在...
·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加名的流程是什么
当今时代的年轻人在结婚的时候,似乎婚房已经成为结婚的一种标配模式。一般情况下,男方在结婚的时候会购买相应的房子,但是夫妻双方在结婚的时候,有时候男方会把女方的名字也加在房产证上,来作为对婚姻关系的一种保障。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加名的流程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婚前房产加名的流程是什么?
房产证上加名字及办理费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办理流程是:...
·如何办理买卖二手房的手续
如何办理买卖二手房的手续
1、确定购买意向。购房人可以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二手房信息,根据自己的需求初步确定购买房屋。目前市面上有大量的房地产中介公司, 购房者可以选择运营规范、服务质量较好的中介公司提供房屋信息。这一过程中要注意过滤一些虚假信息。
2、了解确认房屋的权利状况。
房屋的权利状况,可以查看权属证书, 了解有无共有权人、有无查封、抵押、出租、有无他人户口、有无权属纠纷、房屋使用年...
·乙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现在房屋租凭合同对于很多租房的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每个人在租房前都需要签署房屋租凭合同,合同签署以后,难免会有一些情况发生,乙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这样的情况应该注意什么,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
一、乙方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
·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怎么算
买房子的时候您都会考虑到一个问题,那就是房子的公摊面积有多大。在拆迁的时候公摊面积也是需要考虑进去的,拆迁房屋补偿公摊面积必须纳入到补偿中来,这也是属于您的房屋面积的一部分,也是确保您合法利益需要,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一下房屋拆迁补偿的内容。一、什么是公摊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如何分(一)夫妻一方婚前个
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如何分(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按揭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离婚时该房产所有权归属的认定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个人以婚前财产支付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屋首付金,婚后夫妻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此时如何认定该房屋的产权?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购买,房屋产权应属购买方个人所有。但是婚后共同偿还按揭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争议。目前较多观点倾...
·二手房收房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二手房收房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1、二手房收房注意事项:告知电表状况。在房屋交接验收时,买家必须亲自查验电表有否移动、改装、线路走向是否正常等,同时保留交房日上个月份已缴纳的电费账单收据。2、二手房收房注意事项:协助煤气过户。按照燃气公司的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凭《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写明本房价已包含燃气设施费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卖家在交房日前一个月已缴纳的煤气费账单,一起到燃气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没有约...
·离婚起诉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
离婚起诉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
·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是怎样的?
安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情况是怎样的?第四条 对合法的被拆迁房屋给予补偿安置。
合法被拆迁房屋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有效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发的原始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为依据确认。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没有第四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用地、建房批准文件,但符合土地、城乡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用地...
·买房手续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在具体买房的时候,不管购买的是二手房还是商品房,此时都是有一定手续流程的。了解清楚买房手续流程,对购房还是很有帮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具体来说这个买房手续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分析解答。
一、怎样办理购房手续
1、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正式销售工作开始后,一般会设立售楼处,购房人在认可本项目后,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缴纳订金。销售方应实事求是地向购房人介绍项目的进...
·一、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吗?
一、独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吗?事实上,如果独生子女的父母逝世但没有留下相关的遗言或者遗嘱,房管局是不会将房产直接过户到独生子女的名下的。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是没有遗嘱时,遗产的顺序人分别有:配偶、子女和父母。依据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继承房产、分房遗言、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
·在我国按揭房他项权证开给谁
有很多的新生事物人们都是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消化的,就像现在国家在优化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这一块现在用统一的他项权证进行监督,以前人们申请房贷的时候从来都没有办理过他项权证。所以事后也并不清楚在我国按揭房他项权证开给谁?按揭的房贷,他项权证自然是给银行的。
一、在我国按揭房他项权证开给谁?
《他项权证》当然应该给银行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