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如何防范?

在劳动市场中,通常来说是劳动者处于劣势地位。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坑骗我们并不陌生 ,不过,其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劳动者欺诈的现象,比如常见的文凭造假、身份证造假等。那么,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应该如何防范呢?

一、审查应聘者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历等信息是否真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文化水平、工作经历等信息,企业应当予以审查。如果因劳动者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是因为劳动者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劳动报酬。
二、审查应聘者是否有潜在疾病、身体缺陷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医疗期后,也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做必要的体检,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适合应聘的岗位需要。
三、审查应聘者是否达到了法定就业年龄
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企业签订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或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用员工时,应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还应查实劳动者是否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
五、保存好招用劳动者时的书面材料
为避免企业与员工间因知情权的履行产生争议,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树立证据保存意识。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积极采取书面方式保存员工提供的信息材料、企业告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要求提供人、接收人签字盖章,以期在争议发生时有据可查。应当为每一个员工建立个人档案,作为员工在应聘及入职后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考核、奖惩、职位、薪资变动等情况的证据。员工档案尽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应聘简历及面试评价表;
(2)身份证、学历证书、户口本复印件
(3)背景调查记录;
(4)入职登记表;
(5)体检表;
(6)员工转正工作总结、考核表;
(7)劳动合同;
(8)岗位变动记录;
(9)薪资调整记录;
(10)奖惩记录;
(11)保险缴纳记录;
(12)与公司签订的其它合同、协议;
(13)其它有必要纳入档案的资料;
(14)辞职申请及离职证明。
为维护自身的正常运营,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防范劳动者应聘欺诈法律风险。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这个问题,其次是将对应聘者相关资料的审查落实到位,以劳动法为依据,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学历、健康状况等事项,并保存好相关的书面材料。



相关内容:

·公司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作为受伤劳动者自然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而此时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其实也是可以提出认定申请的。而法律中也规定了,在不同主体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具体的时效限制不同,另外在需要提供的材料上面也存在差异。那其中公司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公司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


·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单位员工,其实法律方面都是赋予了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但在实际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需要看具体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针对不同的主体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吧。 一、员工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首先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有哪些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有哪些?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是每个工程之中都有的子工程,要想工程的质量得到保证,必须保证各县子工程的质量满足条件,故而工程在施工之前就各项子工程会制定不同的眼熟标准,在验收时宣言按照程序进行验收。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程序有哪些?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有哪些?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


·工伤保险作为一个保障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一个保障劳动者劳动过程中的必要保险,在没有劳动合同和劳动单位情况下能够单独购买么,我们就没有劳动合同能不能买工伤保险这一问题查询了劳动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那下面我们就问题为您作详细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做详细解答。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


·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就解除劳动关系都有权单方面提出。如果是员工个人提出的,那么需要其向单位提交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来告知并请单位配合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怎么写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下面我们就这个您比较关心的话题在下文做相关介绍。 一、个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怎么写?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___公司: 本人___,于___年___...


·工作期间得了传染病算不算工伤?
    工作期间得了传染病算不算工伤?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传染病不属于职业病认定范围,在工作期间感染上传染病不能认定为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二、工伤的认定情况第一、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保,可要求补缴社保。社保在入职...


·一、广州工伤待遇审批要多久?
    一、广州工伤待遇审批要多久?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有: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格网上下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4、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面复印,原件备查);5、跨统筹区户籍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三,且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


·入职后试用期扣工资怎么办
    入职后试用期扣工资怎么办?1、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这不是必经程序,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完全出于自愿。2、申请调解。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调解程序也由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样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3、仲裁处理。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


·员工辞职注意事项是什么
    员工辞职注意事项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辞职不等于走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辞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依法提前通知企业 员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间通知企业,如未提前通知即炒了老板的鱿鱼,即属违约。违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白白地掏一笔“辞职费”。员工违法辞职的赔偿金主要包括:用...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


·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死亡是一种后果极为严重的事故性伤害,不仅给企业生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常常遗留许多社会问题。实践中,需要先对工伤死亡作出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赔偿。那到底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工伤死亡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作时间死亡一般属于工伤死亡,但是也有较为特殊的情形。具体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
    临时工虽然和合同工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临时工辞职也是有工资的,那么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我国对临时工的保护力度不够,这个问题经常被提出,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临时工辞职必须结算工资。二、加班工资的计算1、用人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