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一、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业继续存续,从而有能力清偿债务,平衡保护债权人、出资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并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弥补了和解制度的缺陷,体现了现代破产法实施破产预防的程序目的。我国《企业破产法》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三个制度,三个制度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依法转换,本文重点探讨从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

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法院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法院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法院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法院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

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第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第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

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二、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需要满足的条件有三个,是实体要件、程序要件以及申请主体资格,破产清算转入重整需要在法院还没有宣告企业破产,只要当事人不申请破产,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宣告的,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只是一时遇到困难,有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进入重整程序的。


相关内容:

·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
    企业倒闭和破产是一回事吗 一、关于企业破产和倒闭 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倒闭,指企业或商店因亏本而停业。 二...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遵循的程序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遵循的程序 (1)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2)破产受理。 ...


·破产清算发生的原因
    破产清算发生的原因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


·破产清算公司起名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公司起名是怎样的?公司有强盛时期也有低谷时期,甚至出现倒闭的现象。公司一旦倒闭,附带的很多资源都会贬值,而商标又是一个公司的旗帜,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的价值不容小觑,但是公司倒闭可能会让商标逐渐变值,对于商标该如何处理,破产清算公司起名是怎样的?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


·一、破产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一、破产案件中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不适用,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


·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
    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生活中债务往来是很常见的,借钱给别人自己就是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很多都会遇到债务人拖欠欠债,甚至是不清偿欠债的情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应该了解一些保护自己权益的办法,比如可以提起债务诉讼等等手段,那么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要是债务人是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吗?下面,我们将在下文中详细介绍的相关内容! 一、债权人可以提出对公司的强制清...


·破产清算中诉讼主体是谁
    破产清算中诉讼主体是谁 一、从民事诉讼法看破产清算诉讼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根据该规定,目前在我国可以作为民商事诉讼主体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性质及功能决定了其不属于公民和法人的范畴。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结合有关民商事诉讼中...


·买卖不破租赁与破产之间适用吗?
    买卖不破租赁与破产之间适用吗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除了适用普通法以外还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等特别法的规定,且特别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法律位阶高于普通法。租赁房屋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即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受到《企业破产法》的调整,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限制“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清算中的适用。2、《企业破产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的...


·破产管理人清算期间账务处理的程序
    破产管理人清算期间账务处理的程序 一、清算期间是什么 清算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正常的经营活动终止,依照法定的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所得,应当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时企业的财会部门应及时处理好相关的税务问题。 二、破产管理人在清算期间主要处理的财产 1、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有那些?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 破产清算债务人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解释1】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之前称之为债务人财产。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申请受理之时,而非破产宣告之时。 【解释2】我国立法采取的是膨胀主义,即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外资企业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5个工作日) (1)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原审批机关请求批准,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并由所在地(镇/街道外经办或工业园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股东或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执行董事决定; 3、企业投资各方...


·破产企业劳动纠纷是否先仲裁后起诉?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仲裁前置虽然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性程序,但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企业破产法》对各类债权的清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时,劳动者提出劳动债权的给付请求,裁决机关已不能裁决破产企业限期支付相关债权,而是确认劳动者对该破产企业享有相应的劳动债权,而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依法依序按比例清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这类案件可直接确定为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因此,该类纠纷因用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