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婚外同居,与第三者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吗?

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通常按自然债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tjlytel}}>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tjlytel}}>,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对此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是,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自己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2、 有观点认为,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补偿,应该区分对待:1)以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之赠与,应被认定为无效。很明显,如果允许这类赠与有效,则无异于承认富裕的已婚者利用经济强势诱使贫困或者缺乏经验的异性与之建立和保持不法关系具有某种合理性,这种价值取向将极大地损害经济相对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假如允许这类赠与生效<{{tjlytel}}>,等于“鼓励”、“奖励”与人婚外同居,这将严重错误地引导经济弱势之人通过不法行为获益。因此,为了建立、维持或者巩固婚外同居关系而为的赠与,应当归于无效。曾经有过的协议,不得请求履行;已经履行的,接受财产一方应当将财产返还给对方。



 2)以解除婚外同居关系为目的而为之赠与,原则上应被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双方商议解除婚外同居关系,或者一方单方决定解除婚外同居关系,这是当事人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的要求之下,应当肯定。为了促成婚外同居关系的解除,当事人双方商定,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财产,特别是已婚者一方给付同居的未婚一方一定财产,从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看,并不违反善良风俗<{{tjlytel}}>。特别是当事人一方因为不知情而与已婚者婚外同居的,已婚者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予对方一定财产作为补偿,应是可以考虑被允许的。



3,《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之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其删除了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协议及其给付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tjlytel}}>,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为什么取消这一条?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说,因为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是对公认道德规范的确认,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对道德规范的要求远比法律中规定的义务要高。我们不能把一些较高的道德水准上升为法律,而要求所有人都遵守,这样势必有强迫之嫌<{{tjlytel}}>,反而会使制定的法律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良好婚姻的维持依赖人们内心伦理道德的自律,需要注重道德素质的培养。道德和法律在解决婚外同居问题上尽管手段不一,但各自的功能却有互补的作用。虽然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二条没有通过,在婚外同居补偿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仍然存在着空白



4、关于婚外同居补偿协议的效力

   1)有效说。有效说一般将婚外同居关系与财产赠与或补偿关系区分对待。即便婚外同居关系有悖道德,也不影响婚外同居者之间财产赠与或补偿行为的效力。只要财产赠与或补偿行为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或赠与合同就是有效的。

   2)附条件有效说。该说认为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须视其动机不同而区别对待。如果赠与的目的是维系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合同无效;如果赠与的目的是终止婚外同居关系的<{{tjlytel}}>,则赠与合同有效。“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赠与合同(遗赠),如果其目的在于终止这种关系,对对方以前的支持、照顾表示感谢或者为了保障其今后的生活需要,就不应该说是对公序良俗的违反;……”   3)部分有效说。这种学说基于如下认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按份共有权,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婚外同居补偿者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按份共有权。

   4)无效说。

   婚外同居补偿协议无效的原因,大致上可分为两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tjlytel}}>,属夫妻共有。丈夫李先生未经妻子孙女士同意将钱款赠与周小姐,属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孙女士的财产权。且李先生的赠与行为本身基于与周小姐的婚外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法官还认为,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实的义务,配偶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给第三者,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是毋庸置疑的。本案李先生赠与“小三”财产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无效。



案例:被告蒋某某与遗赠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1990年7月,蒋某某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某某,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某某与原告张某某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tjlytel}}>。2000年9月,黄某某与蒋某某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2001年初,黄某某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某某及其家属护理。2001年4月20日,黄某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tjlytel}}>,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某某,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同月22日,黄某某去世。张某某即持遗嘱要求蒋某某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张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某某之夫黄某某是朋友关系。黄某某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黄某某因病死亡,遗嘱生效。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被告蒋某某答辩称:黄某某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tjlytel}}>。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遗赠人黄某某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经蒋某某申请,公证处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某某的部分,维持其余部分内容。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所立的将财产赠与原告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其对财产的处分违反了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tjlytel}}>,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遗赠人黄某某基于与原告张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有悖于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违反法律的遗嘱<{{tjlytel}}>,损害了被告蒋某某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该遗嘱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蒋某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蒋某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该院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黄某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规定,属有效遗嘱。(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有的“住房补贴金”、“住房公积金”<{{tjlytel}}>,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tjlytel}}>,也只能将该部分认定无效,并将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中所处分的个人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得到保护。(3)本案属于遗嘱继承案件,应适用继承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

  被上诉人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是基于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关系,以侵犯被上诉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获取非法遗赠。因此,对上诉人的所谓受遗赠权不予保护,既合法,也符合社会公理。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某某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tjlytel}}>,但其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上诉人张某某要求被上诉人蒋某某给付受遗赠财产的主张,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蒋某某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01年12月2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内容:

·离婚协议对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离婚虽然是夫妻双方的自由,但往往会影响到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所以离婚协议不仅要分割清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要对孩子的抚养作一个明确的说明。那么离婚协议对抚养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呢?下面我们就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解答。 一、离婚协议对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


·当事人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当事人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吗调解离婚后可以反悔,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这并不意味着该调解协议具有可执行强制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


·有两个孩子离婚了抚养费如何给
    有两个孩子离婚了抚养费如何给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2、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


·离婚抚养费怎么计算,支付方式是什么
    夫妻离婚围绕子女产生的问题不仅仅是抚养权问题,还有抚养费的问题。而实践中,很多人并不清楚离婚抚养费怎么计算。具体又以什么方式来支付抚养费。针对这两个问题,下面我们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 一、离婚抚养费怎么计算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1、子女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


·一、四川广安社会抚养费是多少?
    一、四川广安社会抚养费是多少?1、对2018年6月1日以后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即男方为城镇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92682元、男方为农村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39825元,女方为城镇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92682元、女方为农村居民的计征社会抚养费39825元。2、对2018年6月1日以后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要补登记吗?
    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要补登记吗?根据法律规定事实婚姻要补登记,因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事实婚姻是不承认的,所以必须要通过双方向民政部门来进行登记结婚的方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少分吗?
    一、离婚财产分割过错方少分吗?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婚姻无效的申请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哪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少分
    哪些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


·离婚什么属于女方财产分割怎样办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
    离婚什么属于女方财产分割怎样办理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分,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归个人。通常情况下先由离婚夫妻协商分配共同财产,此时原则上是均等的分配,但双方协商一致财产都给其中一方也是可以的。若不能协商分配财产,则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对离婚财产作出分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


·怎样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
    虽说在夫妻离婚的时候需要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但此时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并不意味着永远都可以获得抚养权,实践中,随着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也是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那究竟实践中该怎样才能变更子女抚养权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原则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就应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所以,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但必须符合法律规...


·女主男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是什么
    应该说当今时代的包办婚姻,实际上是对婚姻关系的一种谬论。包办婚姻由于男女双方根本就没有感情,婚姻关系是很难长久的维持下去的。而且有的时候,女主和男主包办婚姻的形成是因为双方父母所致,这对于儿女来说,无疑也是感情上的一种伤害。在进行包办婚姻之前,一定要知道我国规定的女主男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女主男主包办婚姻法律后果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虽然明令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