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诉讼中,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1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重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上述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处分而成为其和与其重婚的第三人的共同财产,而依然是其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
2 因为重婚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中无效婚姻的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与有效婚姻的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冲突问题,采取的处理是:不管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诚信与否,其财产利益一律让位于有效婚姻当事人的相应利益。具体一点说,完全保护原配,不给“小三”一点财产利益的空间。
3 请求权人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同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婚姻无效情形存在时提出,申请时如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案例一:2004年11月23日郑某某与胡某某于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生有一女。王某某在D市服兵役期间认识了郑某某,2005年10月14日郑某某在未与胡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王某某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06年2月22日郑某某以分期还贷的方式在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2010年10月27日王某某与郑某某在D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孩王某甲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二、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三、双方无共同债务,女方债务由女方独自偿还。协议离婚后,王某某诉至该院,要求确认其与郑某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依法确认,王某某<{{tjlytel}}>、郑某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以协议离婚的形式约定解除无效婚姻的行为亦是无效的,但对身份关系以外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并不因此而归于无效。因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财产状况(包括是谁投资、谁投资多少购买的房产)和子女的情况、共同及各自所负债务的情况都是清楚明了的,双方在D县民政局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这些问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在订立协议时郑某某有欺诈、胁迫王某某的情形,故对王某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全部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tjlytel}}>。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对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约定,期间的金钱往来,也很难说清其用途,是生活消费还是相互赠与,该院无法确认。所以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实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D市某小区房产应归王某某所有,故对其要求将某小区房产判归其个人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离婚案件当事人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无过错方,王某某与郑某某之间的婚姻既然为无效婚姻,双方就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tjlytel}}>,即婚姻关系解除后郑某某并没有侵犯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对其要求郑某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双方已经在协议中约定非婚生男孩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且孩子现在随其生活,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建康成长不利,所以孩子仍由王某某抚养为宜。
二审认为,王某某与郑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现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tjlytel}}>,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失去了基础与前提<{{tjlytel}}>,由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郑某某存在重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离婚协议是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应认定无效。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争议的某小区房产以郑某某的名义购买,但郑某某、王某某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实该房系独自出资,因此应认定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首付及偿还的贷款部分所对应的房产部分为王某某与郑某某的共同财产,该部分房产应予以分割。由于房产是由郑某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2010年10月后,郑某某居住使用并按月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本案房产应归郑某某所有并继续由郑某某偿还银行贷款<{{tjlytel}}>。关于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未做评估,郑某某也不同意以评估或竞价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房产增值、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付房款及偿还银行本息约共28万余元等因素,酌情由郑某某支付王某某l5万元的房产份额为宜。
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2010年10月27日所签协议中所涉房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某明知郑某某有重婚的情形,故分割财产的条款非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郑某某因犯有重婚罪<{{tjlytel}}>,故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郑某某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tjlytel}}>,故应认定涉案房产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原审判决以双方共同出资金额的一半给付王某某,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二:郑某某1998年7月开始在Z市H路古玩城一楼经营钧瓷、玉器,赵某甲2000年2月开始在Z市H路古玩城二楼经营玉器、工艺收藏品等。后双方相识,自2002年至2010年,郑某某、赵某甲先后共同租住在Z市某某区X东街XX号附1号,并共同生活。其间,郑某某、赵某甲共同经营D古玩城XX号、ZZ号商铺、AA号商铺,双方并于2007年5月29日以赵某甲的名义购买了某区某苑2号楼2单元1层东户、2层东户房屋各一套<{{tjlytel}}>;同年6月5日,双方以赵某甲名义购买了某某区某街16号2层XX号房屋一套,赵某甲于2010年6月7日登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1月27日,双方又以赵某甲的名义购买了某某区D小区9号楼1单元2层西户房屋一套<{{tjlytel}}>。后郑某某、赵某甲双方发生纠纷,郑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郑某某于1993年离婚,郑某某称她曾见到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的调解书,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赵某甲、赵某乙于××××年结婚并生育一子,两人均称夫妻关系比较好。
之后,赵某甲的合法婚姻配偶赵某乙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夫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他人不得非法分割,任何人不得单独处分,判决即认定了本案的财产为赵某甲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又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分割他人家庭合法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利于婚姻的稳定<{{tjlytel}}>,违背社会婚姻道德和公序良俗。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甲与郑某某在相识后共同生活是错误的,在赵某甲不认可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郑某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认定上述事实是不客观的,原审法院对赵某甲出示的证据以“经核实非Z市某某区H路街道办事处绿云社区所出”首先该证明的公章没有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仅凭工作人员说不是他们单位的章,就不对该证据进行认定是不严肃不合法的。何况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在庭审中没有出示<{{tjlytel}}>。(2)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某与赵某甲共同经营是错误的。郑某某是1998年开始在H路古玩城一楼经营钧瓷,赵某甲是2000年开始在H路古玩城二楼经营玉器。之前双方并不认识。其各自的工商登记是不认识时进行注册的,各自的经营范围也是不一致的,赵某甲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进行经营的。原审判决在赵某甲不认可共同经营的情况下,郑某某又没有共同出资的证明,也没有利润分配的证明,就冒然认定双方属于共同经营错误。(3)原判认定“郑某某以赵某甲的名义”购买房产4套是错误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确定所有权,因此不存在以赵某甲名义购房之说<{{tjlytel}}>,所有的证据显示购房的出资人是赵某甲<{{tjlytel}}>,是赵某甲以多年来存储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包括不认识郑某某之前的财产来购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郑某某在赵某甲购买房产时出过资。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以赵某甲的名义购房是错误的<{{tjlytel}}>。(4)原判认定赵某甲和其妻子没有共同生活是错误的。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某甲与妻子赵某乙没有共同生活,相反赵某乙提供有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护照,共同去重庆、云南旅游的证据都是发生在2002年至2010年之间,足可以证明夫妻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夫妻关系很好。其次,作为夫妻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在任何一方没有提出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是不合适的也是错误的。(5)原判认定“分割被某某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存放于赵某甲处的价值140万元的物品进行分割”,这140万的数字是查封物品的大致数额,该数额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的评估认定<{{tjlytel}}>。是一种不确定的数额,法院认定这140万数额的依据不知是从何而来<{{tjlytel}}>。数据是严重不客观,一审法院以查封物品的大致数额作为商品的确定分割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同时也违反法律程序。(6)原判郑某某分割赵某甲夫妻共同财产XXX元错误。既然判决认定所分割的财产属于赵某甲与赵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进行分割,实际是对赵某乙财产的分割,也是对赵某乙财产的严重侵犯。
赵某甲与郑某某存在同居关系是解决本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前提条件,因赵某甲、赵某乙均称两人夫妻关系很好从未离婚,且郑某某没有举出赵某甲离婚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甲名下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tjlytel}}>。但鉴于赵某甲与郑某某从2002年至2010年一起同居生活并共同经营相关实体的事实,郑某某对其与赵某甲同居期间形成的部分财产依法享有权利。因而判决分割郑某某与赵某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相关内容:
·没领证退还彩礼吗?
没领证退还彩礼吗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
一、离婚后还住在一起财产分割办法是什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共同财产即指夫妻共同财产,其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因此,上述离婚不离家的形式,并不属于夫妻关系,而属于非婚同居关系。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
·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婚的认定标准是: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
·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哪些情况彩礼不用返还
在我国,婚约订立过程中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实现缔结婚姻的目的时,双方家庭就会产生彩礼纠纷。那么此时,要是夫妻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起诉离婚文书范本有什么要求?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各种原因遇到起诉离婚的现象,而离婚起诉书是诉讼离婚中必不可少的一种法律文书,它的撰写十分严格且规范。那么,起诉离婚文书范本有什么要求?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们常说的离婚起诉书事实上指的是离婚起诉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起诉中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书一般是国家机关出具的,状一般都是当事人出具的,主体不一样。比如起...
·一、结婚不到一年男方要回彩礼可以吗?
一、结婚不到一年男方要回彩礼可以吗?是否可以返还彩礼就要具体的情况,对于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 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二、彩礼返还的比例是多少?1、因给付彩礼一...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上下家指谁?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上下家指谁?
一、根据刑法规定贩毒上下家指谁?
根据刑法规定贩毒上下家指的是从事着贩毒这样的一种行为的伴读者和底下的售卖者,实际上贩毒行为它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可能中间会存在着多个中介商来进行相关的差价的赚取,就像我们进行销售行为的时候,总是有一个最初的批发商等。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于谁?
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于谁?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所得的工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但夫妻关系仍然存续,收入仍属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
·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后补写协议书可以吗?
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后补写协议书可以吗?不可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婚后补写协议书是无效的,婚后补写的协议书显然并没有时间上的法律效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离婚时争取孩子抚养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
·女生犯强奸罪会被怎么处罚?
女性相对于男性而言,一致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的保护女性的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刑法等法律规范。在刑事法律规范中,规定了男性若强奸女性,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若是女生犯强奸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会被怎么处罚呢?
一、女生犯强奸罪会被怎么处罚?
女性无法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如果女性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有可能涉嫌其他犯罪。
可以参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
·哪些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这是当事人自愿的选择,而不是法律强行要求的。就是没有办理公证,对结婚证的领取也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但在一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未婚男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那到底哪些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情况下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