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权与家庭共有权的竞争
1、在以股权类财产为标的的家庭析产纠纷中,股东优先购买权与家庭财产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之间会产生竞争情形。因此,如何正确适用二者之间的权利竞争规则是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股权本身受物权法调整。物权法所有权制度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具有物权属性。
无论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或是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除非当事人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或者直接约定该股权独立于家庭共有财产之外的,则其在本质上依然属于家庭共有物权,这一点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并不矛盾。之所以作出如此判定,是因为根据公司法人财产制度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一旦家庭财产投资于公司后,则该类财产将转化为公司法人的财产,且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以家庭财产投资并置换为公司股权后归股东持有,而持有股权的家庭成员,除非实行分别财产制之外并不独立享有该股权,而是代表家庭所持有的共有财产。
因此,按照物权法共有制度及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处分该类共有财产权时其他共有人应当具有优先受让权。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尤其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内部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此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家庭共有权人相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依然属于公司股东“之外”的范畴。因此,当享有优先权的各方均主张该权利时,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能与家庭共有权人的优先受让权产生冲突。
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已经设置了相应的处置规则。在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目前,有关司法解释对股权类家庭财产的析产纠纷中设立了相应的处置规则,其核心价值观显然是优先保护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现行制度规定,家庭共有权人对公司股权这一共有财产的优先受让必须借助于公司股东的“同意”为前提,一旦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家庭共有权人将丧失继受公司股权的资格。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优先权。权利的优先性,即指在同一标的物上,若同时存在两个或者多个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权利,某个权利人得到优越于其他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机能。民法意义上的优先权包括各类优先购买权及优先受偿权等,如在租赁关系中,在出租人转让出租房屋所有权时,若同时存在购买人和承租人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财产的共同共有人欲转让所拥有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亦得优越于其他购买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欲转让其所持股权时,其他股东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性即为权利机能或者效果的优先性。《公司法》意义上的优先购买权的设置目的在于公司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难免在原有股东与新加入股东之间产生争议,影响到公司既有秩序,甚至影响到公司运营效率。因此,如何维护公司既存秩序的稳定,遂成为《公司法》的重要目标。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附条件的形成权。关于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期待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说、物权或者债权说等。一般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特别法上的形成权。在理论上,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通常只使得既有法律关系变动或者消灭,而非创设新的法律关系。就优先购买权而言,其形成效力表现在:转让方与第三方成立股权转让关系时,一旦优先权股东主张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能使优先权股东与转让方之间按同等条件产生买卖合同关系。鉴于这种法律关系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应认可优先购买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一旦其他股东作出以相同的条件购买拟转让出资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拟受让人丧失受让股权的权利。同时由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并非随时可以行使,只有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出资时方可行使,故又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专属性。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特别设置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该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公司法》允许以章程排除或者限制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签订的公司章程明确地排除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且由全体投资者一致签字认可,可视为有效约定。如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若依照多数决规则修改公司章程并排除了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视为公司章程限制或者剥夺了公司股东的固有权利,此项修改应属无效,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不应受此无效章程条款的影响。
3、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
一般认为,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包括:(1)直接向相对人主张。在实践中,股东转让出资前履行告知义务大多采用提请召开公司股东会的方式,这种告知方式的便利和快捷是显而易见的,股东会不仅可以一次性的召集公司所有股东参加,使其知晓股权转让的具体事宜,满足《公司法》中要求股东转让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程序性要件,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将其他股东或放弃或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记录在案,其他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上直接向相对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另一种形式是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之间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主张优先购买权,特别是在股东之间关系融洽,可以通过协商或谈判的方式进行对话的情况下,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一般直接向相对人主张。(2)通过诉讼方式主张。
4、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通过行使继承权直接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其股权继承没有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个矛盾尚未明确作出合理解决的规定,继承法和司法解释由于出台较早,也没有涉及此问题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继承人股东身份的取得并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实际上是死亡股东退出公司,其继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成为股东,继承了死亡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按其论点,继承权继承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除了具有财产权内容,同时还具有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继承法之所以规定股权等有价证券可以继承是基于其财产权属性,所要继承的也是股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人身权是特定人身固有的权利,是随着人身的消灭而消灭的,是不能被继承的。所以,当股权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继承被继承人股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继承股权中的人身权。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不是基于其继承权的行使,而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一个新的合意。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则继承人只能就被继承人享有的股权作价予以继承,而被继承人持有的股份应由其他股东认购。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5、因析产产生的股权变更情况下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首先,析产是基于共同共有产生的。在析产的情况下,原有股东与其他共有人对股权进行析产分割不会产生股权变更的问题。因为,股权为原有股东和其他共有人共有,在没有分割的情款下,原有股东是显名的,而其他共有人是隐名的。但就本质而言,其他共有人自始便是公司的股东。通过析产,将其显现出来成为“名副其实”的股东。这种股东从幕后走到台前的行为不是股权的变更行为,因此,不发生原有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其次,其他共有人析得财产后,成为股东,其转让股权行为与其他股东没有任何区别,自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
第55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应当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是无论公司法本身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操作性的具体程序。
比照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也应当首先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该方式应当明确为书面形式,且应当送达至每一个股东,在书面通知中人民法院应当将经评估后的拍卖底价告知股东,询问其是否同意按此价格进行购买,并征询是否同意对外拍卖。
相关内容:
·农民离婚抚养费标准2023年是怎么规定的
现如今夫妻双方要离婚的话,不仅仅单纯的需要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家里面如果有孩子,并且孩子还未成年的话,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就涉及到一个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很多人会觉得,农村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有限,因此离婚抚养费的标准会低一点。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农民离婚抚养费标准2017年是怎么规定的?
一、农民离婚抚养费标准年是怎么规定的?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
·妻子毁谤我可以判离婚吗
妻子毁谤您不一定判离婚。目前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看婚前的感情基础是否牢固,婚后的感情生活是否和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等,如果只是诽谤,单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判离婚的可能性比较小。《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
·新婚姻法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在新婚姻法出台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方面出现了变动,国家立法机关也针对常见的新婚姻法财产问题进行了整理,然后制定了相关处理离婚财产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法规的规定。新婚姻法财产问题的规定有哪些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录)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
·诉讼离婚是指当两人无法因为各种因素和平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当两人无法因为各种因素和平协议离婚,然后向法院进行起诉,而由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制度,起诉离婚理由女方有哪些?而诉讼离婚需要经过哪些阶段了,在诉说离婚时的证据收集需要注意哪些了?这些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
1、起诉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口头恐吓杀人全家怎么处罚?
口头恐吓杀人全家怎么处罚?
一、口头恐吓杀人全家怎么处罚?
口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于违法,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则构成寻衅滋事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
·夫妻双方如何办理婚后财产公证
随着我国法律意识的提高,夫妻之前在婚前和婚后都会涉及到财产的问题,作为夫妻双方来说为了保证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都会到公主处去公证自己的财产,在感情破裂离婚的情况下更是需要公证,那么,如何办理婚后财产公证呢,我们为你解答。
一、办理婚后财产公证的程序:
1、携带个人的身份证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2、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
·一、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明知...
·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重婚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婚的认定标准是: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
·起诉离婚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亲子鉴定这是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司法鉴定。实际上现在社会当中,很多的婚姻关系,就是因为在做过亲子鉴定以后而彻底破裂的。这种事情,相信您在生活当中也见到过。如果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话,这就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费和财产继承等诸多问题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就是起诉离婚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1、可以坚决不做,但是法院可以适用推定的方式判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2...
·被胁迫怎样撤销婚姻登记
被胁迫怎样撤销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以上法条规定,撤销婚姻可向登记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受胁...
·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不少人的婚姻都是因为有第三者的插足从而导致破裂的,既然爱情已经没有了,此时很多当事人就会在离婚的时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毕竟是因为有他人的插足让自己离婚的,此时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第三者承担离婚赔偿责任吗
《婚姻法》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那么,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
·农村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农村抚养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 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