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

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
在现代社会,存在很多的埋藏物和隐藏物,一般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是特别的去区分这两个概念,而是将两者等同起来,但是在法律上似乎有一些不同,很多人并不了解。那么,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

其实,有些概念重叠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A79和《物权法》A114的规定,隐藏物与埋藏物有同一法律地位。从学理上讲,埋藏物可以包含隐藏物。

二、埋藏物

埋藏物不以所有人不明为要件,这就产生了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的分类,并有两种不同的制度,即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应归其所有人所有,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则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不具有重要地位,但埋藏物的归属仍然是法律中一个重要课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相当典型或相当有特色。《法国民法典》对发现埋藏物规定于该法第716条第2款规定:"一切埋藏或隐藏的物品,任何人不能证明其所有权,且发现纯为偶然者,埋藏物"法国民法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即在自己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归自己所有;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权人。而《德国民法典》将发现埋藏物在第984条规定,埋藏物以隐藏于他物中经过较长时期为成立要件,未经过较长的时期的不构成埋藏物构成发现埋藏物,不仅仅要求找到埋藏物。在发现埋藏物的效力上采取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主义,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包藏物的所有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公有主义的立法例,发现人不得取得所有权,只可能受到一定的表扬或物质鼓励。

三、隐藏物

隐藏物(treasure-trove):又称“隐蔽物”。指隐藏于不动产或动产之中、所有权不明的物。隐藏物的特点是所有权人不明;不具有显而易见性;一般是动产。但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不属于隐藏物。关于隐藏物的归属,现代各国民法大都规定发现人能够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对所有人不明的隐藏物,视为无主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同时,该条还规定,对于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在上缴国家之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答案是否定的,埋藏物和隐藏物这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只是范围不太一样,埋藏物相比较隐藏物来说范围要更大一些。如果您对于埋藏物和隐藏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有区别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相关内容:

·各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一、各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二、 司法解释 1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二、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的确定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2023标准是多少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一、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市区Ⅰ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40000元/亩调整到46750元/亩,Ⅱ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7200元/亩调整到43200元/亩,Ⅲ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5250元/亩调整到41125元/亩,Ⅳ级区域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由33350元/亩调整到38775元/亩。各区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农用地补偿标准的一半。其中,市区I级区域由于目...


·重庆2023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重庆征地补偿的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


·房屋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 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 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更名吗?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更名吗?现在您对买房子很是积极,有的是想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家,有的是为了赚取中间的差价,那么在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时,由于您平时可能对国家相关政策不太了解以至于会手足无措,不知道哪些该办理,哪些又不能办理,例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更名吗这一问题,下面是对这一问题解答。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能更名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改名字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异地离婚官司怎么打
    ? 很多夫妻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两地,在感情不能持续的时候希望通过诉讼离婚来结束婚姻。您都知道离婚同样是去民政局办理手续,但是如果两个人没有在一个地方,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进行诉讼离婚呢?现在我们就带你看一下异地离婚官司怎么打? 一、异地离婚官司怎么打?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划拔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有什么规定?
    我国土地面积辽阔,但是每一寸土地都有各自的用途。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利用和规定都非常的严格。经过对土地价值的评估进行合理的利用,发挥土地的最大价值。对于土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取得方式,其一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式是划拨土地,那么,划拔土地使用权证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两种方式有不同。划拨土...


·所谓安置房,是那些开发商由于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开发等缘由进
    所谓安置房,是那些开发商由于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土地开发等缘由进行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给原有户主的居住房屋。所以,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的出售价格较低,所以还是会有人进行购买。在购买安置房之前,要了解安置房购买的条件与法规,准备好要求的相应的材料,了解安置房的购买流程。以下是安置房交易流程。 一、购买安置房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购买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者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丰台房产纠纷律师收费不同地区、不同案情、不同标的
    丰台房产纠纷律师收费不同地区、不同案情、不同标的、不同律师的价格都不同的。房产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如下: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100万元以...


·湖此利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此利川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三类区片区片范围i: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村。补偿标准:耕地:30800元/亩;菜地:33880元/亩;果园:33880元/亩;茶园:33880元/亩;精养鱼池:33880元/亩;林地:21560元/亩;未利用地:15400元/亩。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土地共分为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市规划范围区域(含都亭办事处和东城办事处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凉舞乡的官屋 村、大岩村...


·企业征地手续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企业征地手续有哪些?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企业征地的手续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