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
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的土地的种类很多,有的农用地,有的事山地林地。无论是什么用地,都有补偿标准,宜宾市根据当地土地的种类不同,制定了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山林地的征收标准结合了山林地的经济价值,考虑到了实际情况,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这一标准也是合理的,但是具体的标准是多少,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二、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市属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挠征地工作。
第六条 除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七条 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自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作物和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补偿。
第九条 征用土地方案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予以公告。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调查公告后,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发放营业执照,房屋改建扩建等有关手续。
在征地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军人复员退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由本人申请,经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到公安机关办理。
第十一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其内容包括:征地拆迁数量、补偿依据、补偿费用数额、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房屋安置方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的步骤和期限等。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征地补偿费用专户储存。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
第十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支付属于被征地村民的有关费用,并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示,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必须出示有关证件,秉公执法。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和实有耕地面积计算,征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以该面积为计算依据。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按该土地经依法批准的用途进行补偿。擅自改变用途的只按原经批准的用途补偿。未进行种植一年以上的按其它土地补偿。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政府征地方案公告的要求,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指定地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经省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应首先考虑被占地户和被拆迁户。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耕地的一半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不含耕地0.4亩、菜地0.3亩]至0.6亩,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8倍至9倍;人均耕地0.4亩(菜地0.3亩)以下,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10倍。
第二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按照每亩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的一半计算。
征地后人均耕地0.8亩以上,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倍;人均耕地0.6至0.8亩,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4至5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下,需安置的每人的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5至6倍。
第二十四条 征地后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除劳动力外)的安置费用不得低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年产值的四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
第四章 征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口与耕地的比例,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二十七条 征地后有农转非人员的,征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应首先用于农转非人员的安置(包括就业、住房和生活);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安置。征地后没有农转非人员,多余的劳动力和不能就业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组织管理和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对每个农转非劳动力(即18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村民)的安置费若低于6000至10000元,由征地单位补足到该标准,可一次性支付给自谋职业的被安置人员。有单位愿意接收安置且农转非劳动力愿意接受安置也可按此标准拨付给安置劳动力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 确定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转非人员的倒迁住房,可以以货币安置办法安置,也可由征地单位报经政府批准后提供行政划拨土地的房屋,每个农转非人员可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该类优惠住房,个别特殊情况,经土地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实行自建。
第三十一条 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中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有承包地或合法宅基地以及依法婚嫁、生育、服义务兵役、大中专在校学生、服有期徒刑的人员外,其它迁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一律不得计入该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计算人均耕地,不得享受一切因征地而获得的补偿、安置费用和倒迁房优惠政策(个人财产除外);该类迁入人员只有在所上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征地解体时计入总人口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建、构筑物,其需倒迁安置的用地及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征地涉及对电、通讯、管道、道路等的补偿参照有关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临时占用农业用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10—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市、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应在占地前预交。确实不能复垦的临时用地,应予征用。
第三十五条 征地后涉及被征地单位进行土地调整的,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所需的土地调整费。
第三十六条 建设需使用已征用未补偿的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 乡镇企业、乡村公益设施、乡村公共事业占用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三十八条 征地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各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所在地的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进行征地活动的,一律无效;已开发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征地方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交出土地;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处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阻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可在本办法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于宜宾农村山林征地补偿标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不仅是山林地,其他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严格标准,分类区别,确保不一刀切,保障您能够获得一个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征地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同时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征地工作能否进行到底,稍有不慎,会激发矛盾。
相关内容:
·征地拆迁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
征地拆迁案中,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哪些?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
·在异地只能诉讼离婚么?
现在社会上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夫妻会因为感情不和或其他各种各样的原因而选择结束婚姻关系。而离婚的方式也不止一种,夫妻双方既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去民政局登记,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法院起诉。有的夫妻离婚前在不同的地方生活,并不在一块,那么在异地只能诉讼离婚么?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是解除夫妻关系的一种形式,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其他问题(主要是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问...
·村干部挪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什么罪名
现实生活中,国家有很多特别好的惠民政策,就是在下面的这些单位实施的过程当中被逐步弱化掉真正给予农户的切身利益的,村干部可能也是认为现在的村民们的法律意识也不会高到哪里去,所以才会发生这种村干部挪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如果确认是挪用那可能是挪用公款罪,拒不归还的话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了。一、村干部挪用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款是什么罪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指什么土地
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其他土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期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1、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 ;
2、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50年 ;
3、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70年...
·山东省莱芜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山东省莱芜市征地补偿新标准有哪些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土地补偿,一般都会以近三年的收益作为参考,最高是三年产值的10倍。不过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一般根据作物最高产的产值来补偿。短季节的...
·村改市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近年来,我国城镇发展速度很快,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一些靠近城郊的农村被征地拆迁,建成新的开发区。对于种植农田的村民来说,可以拿到物质补偿。政府在征地之前,就会对外公布征地补偿方案。那么,村改市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我们听听我们是怎么说的。一、村改市农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农田征地主要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有哪些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最新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各市政府下发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确定时间开始执行。爱土拆迁律师团将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您:
云南省楚红河州弥勒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竹园镇、弥阳镇、虹溪镇、新哨镇、朋普镇、西三镇、(东风农场管理局),平均补偿标准:5750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
·住宅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
住宅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随着社会市场化进程的逐步加速,人们是生活水平也发生了变化。和人们生活相联系的住宅也从以前的单位分配变成了商品,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房价里土地出让金占了很大一部分比重,那么住宅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的呢,为您解答。住宅土地出让金如何计算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孩子抚养权能在异地起诉吗?
孩子抚养权能在异地起诉吗?孩子抚养权不能在异地起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是一方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另外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另外一方支付,原告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告常住地区法院提出诉讼。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在实际中,对于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是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置手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比如入股、出租等等。当我们使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入股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的税收问题,对此,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加快城乡建设的步伐。在飞速的发展过程当中,大量的占用我国公民的土地。在征地的过程当中,各地公民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也就是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现在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一) 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