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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以客观情况下发生变化,进行调岗调薪?

最高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疫情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者要求用人单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承担证明责任,只有证明疫情与企业经营困难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要达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序,调岗调薪才是合法的。

《人力资源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合理降薪的行为是合法的,但企业降薪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停产的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如果企业确实警用困难,可以与职工协商进行调岗,协商不成的,应当支付紧急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就进行调岗调薪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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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中法〔2008〕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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