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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时间计算是怎样的?

在权利义务主体上,公民和国家的行政机关、处罚的机关之间存在着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形。在一些由于行政主体违法刑法而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由国家财产来支付赔偿金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但是国家赔偿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算呢,国家赔偿时间计算是怎样的?

一、赔偿的时间起算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起赔时间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二、赔偿额是怎么计算的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四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具体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情形下赔偿的项目是不同的,只有金钱的损害的时候赔偿的项目就比较少,而涉及到人身健康权的损害的时候可以就使用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等等来申请相应的国家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中是对具体的赔偿情形有明确的规定的,这也是在能保护当事人权益的情况下一定的维护国家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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