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

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自己的房子的装修问题十分的重视,外观什么的当然也很重视,但是最为关注的还是装修工程的质量问题,一般装修工程质量是有保质期的。那么,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法定质量保修期是几年?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二、房屋装修质量保修期如何计算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举个例子来说,屋面防水的保修期是五年,如果商品房是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住户使用的,那屋面防水的保修期就不低于五年。如果商品房是验收合格后隔一段时间交付住户使用的,比如隔了一年,那么承建单位对开发商承诺的保修期还剩四年,此时开发商对购房者承诺的保修期就不能低于四年;如果已经隔了两年多才卖出去,保修期已经不足三年了,但最低也要按三年计算。

哪些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房屋质量、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规程上达不到法定质量标准,是目前最常见也最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墙面脱落,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内上下水滴漏、供热系统管道漏水、漏气、暖气不热,电器、电线、照明灯具坠落,室内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气体含量超标等等。对于这类房屋质量问题,应由开发商向购房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修理、退房、换房、赔偿等。
不同种类的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是不一样的,就比如说家里的排水系统以及供电系统这一类的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是两年的。如果您对于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期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我们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相关内容:

·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谁付责任
    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谁付责任?农民工在工地施工死亡的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
    在公司中工作时,无意中受伤,造成工伤,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成功后会获得后期的经济方面的赔偿,依法维护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公司对员工进行精神的经济补偿,那么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下面就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是公司去做吗还是自己去做? 公司和个人都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等级鉴定。只有在确定了工伤等级后才能知道由谁赔、赔多少钱。如果你确实构成了相应...


·工伤认定申请晚了还可以报销吗?
    对于从事设备加工、高温冶炼等岗位的员工,遭遇安全事故的概率还是有的。员工受伤后,应该尽快的要求企业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规定,企业办理工伤认定的,要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提出。那么工伤认定申请晚了还可以报销吗?我们来看看我们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工伤认定申请晚了还可以报销吗? 单位没有按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之前的费用应该由单位报销,如果单位不予报销的话,那么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


·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一、护工费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没有护工费一说,只有护理费一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一、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


·工程质量在哪里举报,按照哪些程序处理?
    工程质量在哪里举报,按照哪些程序处理?现在很多开发商销售的都是期房,人们买到的房子仍然处于建设期间。对于业主而言,最关心的恐怕就是工程质量了。如果发现建设方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工程质量在哪里举报?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工程质量在哪里举报?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


·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劳动关系是劳资关系的一种,也构成了我国社会关系的主要方面。在我国劳动是自由的,我们亲苦付出劳动从而获取相应的报酬。在现实生活中,根据自己的个人发展以及重要的情况可能会出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现象。那么,2017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是什么呢?相信这是您很关注的问题,一起来看一下吧。 2017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一)正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湖南省工伤认定办法有哪些?
    现在工作中常常遇到伤病的情况,想找公司报销却总是被推脱,想要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可以看看关于湖南省工伤认定办法,我们整理出了以下的法律法规来给求助者提供帮助。下面我们来看看法律条文上怎么解释的。 工伤认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


·一、工伤劳动合同解除后有什么赔偿?
    一、工伤劳动合同解除后有什么赔偿?工伤认定后,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


·员工入职隐瞒怀孕违法吗?
    员工入职隐瞒怀孕违法吗员工怀孕是其个人隐私,此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如实说明的内容,其有权不予告知,且怀孕是女性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用人单位辞退入职时隐瞒怀孕的员工合法吗不合法。怀孕问题不是法定的必须向单位报告的事项,入职时隐瞒怀孕不违法,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里强调劳动者需要如实说明...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一、如何判断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用工。 2、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用工。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针对未订立书面合同但已实际用工的情况,可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要具有独立的生产...


·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工伤保险理赔流程如下: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