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婚姻家庭律师
律师热线 025-84110110
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婚姻
遗产继承债权债务过错赔偿联系我们
首页 >>文章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理由有哪些?

在现在社会的建设中,有时候我们经常看见老房区被拆掉新修的情况,那都是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才执行的,在土地使用期限已满,搬迁,国家需要使用土地时,都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那么 收回土地使用权抗辩的理由有哪些呢,我们来通过以下具体资料来看一下。


一、收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施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还规定了拒部交还土地的法律责任:“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二、闲置土地收回权的性质

收回权的性质决定了行使收回权的途经和效力。对于闲置土地收回权性质应当有明确的认识。

原国家土地局(国体资源局)1997年10月30日《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规定:“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经原审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的规定,结合《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来看,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行使收回权是行政处理决定权。“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行为,应属于撤销行政许可的行为。

三、行使收回权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第37条“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明确规定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土地收回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只规定了“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未明确行使收回权的主体是谁,但该法第6条规定: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结合《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法律性质的意见》,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权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行使。

四、行使收回权应注意的客体

(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收回权应当注意:

1、只有已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的耕地的才能收回。

2、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回后要交集体组织耕种。

(二)在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所指闲置土地收回时应注意,两年期的起迄期,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期为依据。

(三)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使收回权,应当结合《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应当与项目规划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判断是否开发,关键是看是否有资金用于项目,投资额与项目是否相适应;注意相对人用建设的形式掩盖闲置的实质,不能只看开发没有,而且要看是否按约定的开发内容进行开发。

五、行使收回权的程序

收回权是通过行政决定来实现的。如前所述,这种行政决定是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行政处罚。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外,还应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要求。

因此行使闲置土地收回权的一般程序应当包括:

1、立案,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2、调查;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并要求相对人限期举证申辩;

3、举行听证;

4、作出决定;

5、报原审批决机关批准;

6、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7、对收回决定进行公告;

8、等待相对人救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9、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

10、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11、强制收回土地。

六、相对人的抗辩方法

(一)涉及国土法第37条的土地,相对人可以有以下抗辩理由:

1、正在办理审批手续。

2、是非耕地。

当然,是耕地还是非耕地要由权威部门进行确认,但行使收回权的国土部门不能作鉴定人,这样做程序上不正当,使人对正当处罚产生合理怀疑,不利于决定的执行。第三,仍在不间断地使用,并非连续两年内未使用的。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相对人的抗辩理由有: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未动工开发期限不满两年;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原因不能开发;

3、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使其无法开发;

4、动工开发的必须前期工作未完成,造成动工迟延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抗辩:

1、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开发义务;

2、开发建设中,遵守有关规划、建设的等法律法规规定;

3、按照规定进行了投入和开发。

当然,具体的案件的抗辩,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提出抗辩。

同时上文也相应的给出了具体收回土地的介绍,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以及收回程序是怎样的,如果实在有对收回土地有不满意之处,我们可以根据第六大点描述的内容进行有关内容的抗辩。


相关内容: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天等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3607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22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055元/亩到12220元/亩之间。 龙茗镇、向都镇、东平镇、进结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2875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954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988元/亩到1195...


·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在我国,个人建房也是需要取得土地使用证,不管该土地是拍卖取得还是通过集体宅基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证作为表明土地使用权人享有该土地的权利的法律有效证明文件,有着及其重要的地位。那么,个人住房的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分析。 一、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房产证、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宜昌市土地勘测规划队申请地籍测绘,规...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现在很多股份公司股东都有过股权转让的行为,将公司控制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有时候会以房地产转让的形式实现股权的转让,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房地产转让会涉及到很多税费,那么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关于此问题学界也有不同声音,下面我们说说自己的看法。一、房地产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么?国税函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本系统下属单位工作请示的批复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


·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如何办理?
    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如何办理?按照不同的分类,在结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可以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是各种类型的土地都是有使用年限的规定的,在温州也不例外。在土地年限届满之时,可以按照流程提出续期的申请,具体来说,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如何办理? 一、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


·法律中对于土地使用证如何赔偿是怎么进行规定的?
    法律中对于土地使用证如何赔偿是怎么进行规定的?拆迁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在进行处理拆迁的问题的时候,会经常涉及到房产的补偿以及土地使用证的补偿的问题,为此,也是经常的引起纠纷。那么,我们的法律中对于土地使用证如何赔偿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介绍我们的法律中的相关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一、土地使用证如何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


·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可以继承吗?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


·广西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广西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说到征地补偿标准只能够告诉您的是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的标准,您平日里不管是外出旅游或者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到其他地方出差,都会发现当地的状况和本地一样也处于一个城市面貌改造的过程当中,就拿广西的防城港市来说,现在有很多防城港市的公民都在我们的本站平台当中咨询,广西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广西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防城港市征地补偿标准根...


·福厦高铁石狮征地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福厦高铁石狮征地补偿的流程是什么?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


·地皮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皮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地皮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地皮买卖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土地使用权一般多少年?
    土地使用权一般多少年?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公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公民一旦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就拥有了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那么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一般多少年?土地使用年限要怎样计算?为您解答。 一、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一般多少年? ? (一)住宅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制,在农村地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国家为了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得到更合理、有效地解决,制订了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该法律的具体内容吧。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合肥市征地补偿标准 国家征地对于原有土地使用者来说并不是什么坏事,因为在获得原有土地的更新情况下还能够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以及金钱补偿,不过在当前土地征地的补偿问题还有很多人不清楚,不知道是按照什么内容进行的,那在合肥市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是什么呢? 一、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肥西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合肥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的。 二、合肥市拆...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